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煤矿除外)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职
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备案、审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备案、审核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第七条 国家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将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职业病危害
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种类型。
(一)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聘请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
专家库专家应当熟悉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实践经验和相关业务背景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库专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提出对所参与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意见,并对出具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