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练习题

经济法作业(二)

1、1994年5月,某市邮电局发出通告:凡安装电话的用户,一律到本市邮电器材公司购买电话机;办理装机手续时,须先缴纳购机款,否则不予办理。该通告执行一段时间后,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对邮电局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调查发现,市邮电器材公司系市邮电局的下属企业。问: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这类行为为什么被有关法律所禁止? (3)这类行为应由什么机构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部门对这一行为应如何处理? 【考点】公用事业限制竞争行为 【答案与解析】

(1)邮电局的行为属于公用企业强制交易的行为。

(2)由于这类行为限制了用户、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将生产同种商品的其 他经营者完全排除在特定的市场之外,妨碍了市 场的公平竞争机制的正常运行,因此被我国《反 不正当竞争法》禁止。

(3)应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责令邮电局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甲于2002年3月在乙公司购买了丙公司生产的电热水淋浴器和丁公司生产的多功能漏电保护器。同年4月,甲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然被按键漏电击中,右手烧伤,被截除食指。为此,甲与乙公司交涉,要求赔偿。乙公司

称:责任由生产者承担,乙公司无过错,拒绝赔偿。甲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丙、丁三公司,要求赔偿损失。

乙公司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无关。丙公司辩称:并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公司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丁公司辩称:甲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也不至于造成电器伤人,丙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经法院调查和技术监督局鉴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以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未按照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问:

(1)乙公司作为销售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丙公司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答:(1)乙方应当赔偿,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产品承担质量担保责任。

(2)丙方应当承担责任,丙方作为生产者,对于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应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丁方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漏电保护器相同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而且举证责任在甲方

(4)甲方有责任,对本案处理将减轻乙方和丙方责任

3、天心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生产“亮丽”牌美容霜的公司,该公司为了抢占市场,采取了以下措施:(1)出资300万元人民币在某省电台做广告,广告称“亮丽”牌美容霜比市场上其他的美容霜的质量都要好;(2)以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3)进行抽奖式销售,最高奖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4)在全省各大商场租赁柜台销售。2001年4月5日,张某在某商场买了一盒试用,一个月后,张某的脸上出现了红斑,经检查,证实是美容霜所致。当张某找到商场要求赔偿时,商场辩称:“此美容霜是厂家租赁其柜台销售的,不是商场销售的,所以,商场不负责任。”问: (1)天心公司有哪些违法行为? (2)某省电台应承担什么责任? (3)商场答辩是否有理?为什么?

(4)假设天心公司和某商场的租赁期满,商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

(1)违法行为有二:一是虚假宣传行为;二是不当低价销售行为。 (2)某省电台应承担实行虚假广告行为责任。

(3)商场答辩有理。因为天心公私才是合同当事人和侵权人,张某应向天心公私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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