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汽温 再热气温的调节

气温调整原则

蒸汽温度的调整应以烟气侧为主,蒸汽侧为辅。烟气侧的调整主要是改变火焰中心的位置和流过过热器和再热器的烟气量,蒸汽侧的调整,是根据蒸汽温度的变化情况适当调整相应减温器的减温水量,达到调整蒸汽温度的目的,再热汽温应以烟气侧进行调整,以提高机组的经济性,再热器系统喷水减温只做辅助调整。

正常运行时维持锅炉侧主再汽温为538±??℃之间,主再热汽温偏差≯14℃,最大≯????℃。若锅炉主再热汽温≥550℃时,减温水调整无效时,必要时应立即停止上层磨机运行,以降低汽温

当气温达到550°且仍有上升趋势时,应报机组长,值长,加大调整幅度,促使气温恢复至正常值。

当汽温达到547—557°范围内,运行不能超过15min。主再热汽温达到565°运行15min仍不能恢复至正常值或仍上升时,应立即打闸停机。

汽温降至530°时,应及时调整,机组满负荷时,降510°应减负荷运行,在减负荷过程中如有回升趋势应停止减负荷,汽温每降低1°减负荷5mw, 450°负荷应减到0,降至430°仍不能恢复时应打闸停机。

正常运行时过热汽温,再热汽温调整应由自动装置完成,自动投入时加强监视。发现异常,事故时及时解列自动,手动调节汽温。

过热器和再热器喷水管路中闭锁阀是用于喷水不流入汽轮机,以免损坏汽轮机的叶片, 当锅炉主燃料切断MFT时,降闭锁阀关闭。

锅炉负荷小于20%?????????时,降闭锁阀关闭

当喷水调整阀开度不大于5%时,才能将闭锁阀开启

主再热汽温最高不允许超过546°,546—552°一年累计不超过400小时,主再热汽温不允许在15min内由额定汽温升至566°或下降至510°,否则停机,超过566°一年累计不超过80小时,15min内快速波动一年不超过80小时。

主再热主气门前温差达42°,最多可运行15min,否则应停机且4小时内部能发生两次。 减负荷时,主再热汽温之差≯28°,最高时≯42°,这种情况仅限于再热低于过热,机组空载时,主再热汽温差不超过83°

主汽温的调整

1、过热蒸汽温度调整分三级调整,第一级在前屏入口作为粗调,第二级喷水在后屏过热器入口,第三级喷水在后屏和末级过热器之间。设计容量:第一级喷水量约总喷水量的2/3,第二级与第三级喷水量约占总喷水的1/3.第一级喷水调整后屏过热器出口温度,第二级喷水调节后屏过热器出口汽温偏差,第三级喷水作为对高过出口汽温的细调,一级喷水主要通过降低前屏入口汽温来控制后屏壁温不超。

2.调整汽温时,应合理使用各级减温水,特别应注意减温水压差的变化,确保各受热面不超温,正常情况下控制低过前汽温不超过设计值,后屏过热器出口汽温不超过设计值,末级过热器出口汽温在538±5°,之间,过热器减温水总量不超过主汽流量的10%

3.使用减温水时,减温水流量不可猛开猛关,要注意给水压力,减温水量和减温器前后温度的变化,防止汽温急剧波动

4.汽机高加退出时,过热器温会升高,应及时调整燃烧和减温水量,控制汽温在规定的范围内,当高加投入时,操作相反。

5.煤粉变粗,炉膛总送风量增加,炉膛炉低漏风增加,启动上层制粉系统,增加上部燃烧器的出力,关小上部二次风,燃烧倾角上摆均会引起炉膛火焰中心上移,过热气温升高,应及时调整减温水量,控制汽温在规定值,反之汽温下降操作相反。

6.主汽温度高时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①开大减温水量,并观察减温器后温度的变化 ②降低火焰中心

③加强水冷壁省煤器的吹灰 减小一次风量或适当增加负荷

在燃烧完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小过剩空气量,或总风量不变的情况下,增加上层二次风量,减小下二次风量

将上层燃烧器切换为下层火嘴运行

7.主汽温度低调整应依次采取下述措施:

①关小减温水,并注意减温后温度的变换情况 ②适当提高火焰中心 ③加强过热器吹灰

④适当增加燃烧,提高热负荷

8.下列情况对气温影响较大,应注意及时调整: ①锅炉启动停止时 ②入炉煤质变化时

③启动停止或切换磨煤机时

④投,切换高加及给水温度变化时 ⑤燃烧不稳定时 ⑥煤粉细度变化时

锅炉吹灰,除焦或排污时 辅机故障时

再热气温的调整

再热汽温的调整主要靠摆动燃烧器来调整,喷水作为保护手段,事故喷水设在再热器入口的管道上,只用依事故状态时用,微量喷水调节再热汽温 汽温低时,应加强再热器部分吹灰。

汽轮机甩负荷时,为保护再热器应及时投入旁路系统, 高加突然解列,要严防再热甩汽温。

通过燃烧调整过热器汽温时,也一定要注意再热汽温度的变化。

汽温高的危害:加快承压部件,主蒸汽管道,气机主气门,调节级叶片,气机内缸等相关设备发生蠕变加快,甚至过热器爆管变形,使气机做功能力下降,降低, 气温低的危害; 造成汽轮机水冲击,末级叶片水蚀,热应力增加。

在此处键入公式。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