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7264198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GB 17264-1988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

前言

为了规范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的安全技术条件,保障充装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与本标准紧密相关的标准和规程有: GB14194—93永久气瓶充装规定;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普莱克斯实用气体有限公司(负责)、湖南株洲硬质合金厂(参加)、天津伯克实用气体有限公司(参加)。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郝澄、文树德、孙鸿昶。 本标准首次发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以下简称充装站)的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安全技术条件。本标准适用于生产瓶装永久气体的充装站。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

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2894—88安全标志

GB14194—9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 GB15383—94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 GB50030—91氧气站设计规范

GB50058—92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77—93氢氧站设计规范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气装置篇)

GBJ235—82工业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金属管道篇)

劳动部劳锅字(1993)442号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劳锅字(1989)12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劳锅字(1990)8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充装站职责

3.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3.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3.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状况并建档案。

4充装站基本条件

4.1必须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1987年2月7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4.2充装站应在省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及现场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4.3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4.4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贮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所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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