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ⅩⅩ银行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工作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行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 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 按照规定或者根据中国证监会、股东等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要求,依法提供有关资料,办理信 息报送或者信息披露等事宜。

第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 的工作。

第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

事或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部门核准的任 职资格及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送以下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 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表现等内容;

(二)候选人的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候选人取得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后,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 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 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免除董事会秘 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须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 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等;

(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 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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