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办法(暂行)
琼贸职院〔2013〕102号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推动我院科研工作的发展,进一步提高科研工作的整体实力和水平,促进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申报科研工作量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必须以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英文:Hainan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为完成单位(或之一),计分和奖励的对象为我院在岗教职工。学院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兼课教师等所取得的署名为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也可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工作主要包括各级各类科研项目验收(结题)成果、鉴定成果、公开出版的著作教材、论文、专利、研究报告和科研奖项、科研成果转化应用、转让和推广及其他有助于科研工作的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对科研工作和成果进行量化,计算单位为分值。凡申请计分与奖励的项目和成果,均需在科研处登记备案。
第五条 同一成果获不同奖项,按最高奖项计分与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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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计分与奖励的程序
第六条 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以原始材料日期为准。
第七条 计分与奖励程序
1.个人填写科研工作量计分与成果奖励申报表,并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和复印件交所在系(部);
2.系(部)审核,填写系(部)科研成果统计汇总表,并将汇总表(加盖系部公章)、科研成果复印件连同科研成果原件各1份一起交科研处(证书类原件由科研处核对后退回、其它原件不退回);
3.科研处对申报的材料组织核实后予以公示;
4.上报学院领导审批后,统一换算成奖金或科研补贴发放。
第三章科研工作量计算
第八条 所有科研项目、成果的级别认定以发证(或行文)单位的公章为准。项目、获奖等级按国家级、部级、省级、市(厅)级、院级、地县级分级。每个等级又以重大、重点、一般(青年)、指导(自筹)项目分档。
第九条 各级各类科研工作的具体计分与奖励详见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附件一)和以下补充说明。
(一) 科研项目(验收/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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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则上只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科研项目予以计分和奖励。各级各类协会、学会类科研项目及获奖的计分和奖励由学术委员会统一研究确定;
2.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结题(或验收)后方给予相应的计分和奖励。
(二)鉴定成果
鉴定成果指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委托的社会鉴定机构所鉴定的成果。
(三)著作和教材
1.由学院资助出版的著作、教材的科研工作量按相应的标准分值计分,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50%予以奖励;
2.修订再版教材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20%计算; 3.电子出版物参照相应标准值的50%计算; 4.权威、百佳出版社名单见附件三。 (四)论文与专利
1.由学院资助的专利、公开发表的论文的科研工作量按相应的标准分值计分,按相应的标准分值的50%予以奖励;
2.发表在各级期刊之专刊或专辑等的学术论文,均按相应级别降一档次计分;
3.发表的论文被高一级期刊全文转载或收录,按高级别期刊标准补足计分;被新华文摘摘要转载加40分,被人大复印期刊、各专业学科文摘或高一级期刊摘要转载加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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