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任该副职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应当进行回避;(四)与地方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干部,担任不属于该领导成员所分管工作部门副职领导成员的,是否回避,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说明】新形势下,严格任职回避制度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任人唯\亲\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近姻亲关系等人员在下属部门任领导成员的比较多;另一方面,各地对如何准确地把握和适用《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关于亲属关系回避的规定,提出了不少问题。因此,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消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以及健全完善制度出发,有必要结合实际,区别不同情况予以答复。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职务。我们认为,地方党委、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与同级党委、政府领导成员有上述亲属关系的,是否回避,可依据这一规定做出判断。我们可以将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与所属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之间存在的上述亲属关系分为四种:(一)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副职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二)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三)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
9
其所分管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存在亲属关系;(四)党委、政府副职领导成员与不属于其所分管工作部门领导成员存在亲属关系。在这四种情形中,根据党委、政府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前三种情形,可认定为在工作中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应当进行回避。第四种情形,虽没有明确的上下级领导关系,但就任职回避制度的目的而言,应当尽量回避,但考虑到各地的实际情况和操作上的方便,是否回避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10、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
答:这里的\较大份额\如何界定,应当从严掌握。总体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标准来界定。具体而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通过参股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较大份额\来掌握:(一)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二)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三)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出现上述情形
10
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说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开办律师事务所、举办民办学校等,若领导干部本人在这些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容易产生监管不力或主管不严,甚至滋生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等问题,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必要通过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来加以限制和规范。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在如何界定\较大份额\方面,应当从严掌握。在总体原则的把握上,应当以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参股份额是否影响该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行业监管或业务主管职责为基本标准。为便于操作,借鉴《公司法》和《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对公有和非公有控股经济的分类办法》等相关规定,可以把\较大份额\具体化为3个情形:1、在所参股的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2、参股份额对企业或者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如享有绝对控股权、相对控股权或持有大额股份等;3、股份比例较低但出资数额较大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领导干部就不宜在上述企业或单位的行业监管和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应当进行回避。
11
11、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实际工作中,对\本人成长地\应当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对上述正职领导成员作出不得在本人成长地任职的规定,其目的是回避干部在本人成长地的血缘关系、亲朋关系以及其他社会关系,保证干部正常履行公务。这里的\本人成长地\,是指干部本人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县(市)。如果干部在参加工作前生活、学习的地方不止一个,一般以生活、学习时间较长,血缘关系、亲朋关系较多的地方为本人成长地。根据本条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也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属的市(地、盟)担任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说明】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对干部能否公正履行职责往往会产生重要影响。本人成长地是干部血缘关系、亲朋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相对集中的地方,实行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回避制度,对于加强对党政领导干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