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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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

务院和银监会关于“两个加强、两个遏制”专项检查活动等一系列银行业治理重大部署,进一步严格员工行为规范与管理,有效遏制资金案件高发势头,总行分析近年来我行案件和风险事件特点,梳理归纳了若干种对我行经营管理具有重大危害的“高频高损”违规行为,制定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员工一旦触犯,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一、《禁令》出台背景

近年来全国银行业案件和风险事件频发,我行自2014年以来资金案件进入高发阶段,特别是2015年一季度以来全国邮政金融发案数量和涉案金额同比大幅上升,其中尤以内部员工参与民间借贷和挪用客户资金类案件数量多、金额大。针对我行资金案件高发态势,银监会采取了更加严厉的监管措施,于2015年2月11日下发了《关于当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案件风险防范的监管意见》(银监办便函〔2015〕208号),对我行部分省新设营业机构、开办新业务和高管个案审批采取了严格的准入限制措施,同时要求我行认真分析案发原因,深入查找管理薄弱环节,严格整改,举一反三,确保问题得到全面彻底整改。2015年6月2日,银监会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内控管理有效防范柜面业务操作风险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97号),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运营,有效防范外部欺诈和内部舞弊引发的案件和风险事件,切实加强柜面业务操作风险防控,更好保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

面对严峻的案防形势和监管部门的严格要求,总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员工行为管理,加大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力度,特别是加大易引发资金案件的“高频高损”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制定了《禁令》。

二、《禁令》主要依据

《禁令》第一条至五条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14〕83号)相关条款整合提炼而成,第六至十条主要依据监管部门及我行相关制度要求整合提炼而成。

(一)《禁令》第一条“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以各种形式参加非法集资活动的”;第(二)款“介绍机构和个人参与高利贷或向机构和个人发放高利贷的”。

(二)《禁令》第二条“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二百五十一条第(三)款“挪用邮储银行资金或客户资金买卖彩票、股票、期货、理财产品等的”;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参与洗钱活动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排查暂行办法》(见邮银发〔2012〕174号)第十八条“是否有参与‘黄、赌、毒、黑、传销’等违法违纪活动的情况”。

(三)《禁令》第三条“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办理空存空取、空缴空拨操作的”;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盗窃、挪用库款、擅自动用库款垫付其他款项、白条抵库的”;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利用操作之便空存实取、空汇实取的”;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银监办发〔2012〕127号)“严禁通过本人、他人账户归集、过渡银行和客户资金、套取资金”。

(四)《禁令》第四条“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的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擅自印制、销毁重要空白凭证”;第二百五十三条“非法伪造、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禁令》第五条“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的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

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私刻银行或客户印章的”;第(二)款“伪造、变造银行或客户印章的”;第(三)款“盗用银行或客户印章的”;第二百六十三条“私自制造、伪造业务章戳,或出借、出租业务章戳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印章管理办法(试行)》(见邮银发〔2008〕296号)第三十五条“严禁在空白业务合同、空白业务协议、各种空白会计凭证、账表上预先加盖”。

(六)《禁令》第六条“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的主要依据: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代客户保管客户存单、卡、折、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身份证件等重要物品;严禁代客户申请、启用、操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业务;严禁代客户申请、购买、签收、保管支付设备(如网银U盾或令牌、密码信封、支付密码器等)”。

(七)《禁令》第七条“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的主要依据: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复制、盗用、超权持有操作卡、密码或口令等”。

(八)《禁令》第八条“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的主要依据: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严禁使用或串通客户使用虚假资料获取银行信用”;《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篡改、违法使用个人金融信息”。

(九)《禁令》第九条“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的主要依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关于严禁预签小企业授信业务发放及支付阶段空白标准格式文本的通知》(邮银业〔2013〕94号 )“贷款支用审批(非额度项下业务为贷款审批)通过前,不得要求客户在空白借据、借款支用单‘借款人确认签字部分’以及受托支付申请书上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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