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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制度
篇一: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 **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切实维护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意见》(宁党办发20xx4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政府令第8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办法》(宁党办字20xx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关是指县委各部委,人大机关,政府各部门及派出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机关。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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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机构编制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全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员额、领导职数和编制结构、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
第四条县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编委)是在县委、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 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的常设议事协调机构。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编办)是县编委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县编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构编制管理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和“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增减平衡”的原则,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三个一”制度、“一支笔”审批制度、和“五不准”等规定。建立完善机构编制动态管理制度,实现机构编制的动态管理。 第二章
第六条职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一)职责配置。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济社会发展、社会管理和工作实际赋予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任务、管理权限等。
(二)职责调整。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职责进行划入、划出、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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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职责配置原则和依据
(一)配置原则。机关单位应当遵循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并根据政府职责的转变,适时调整。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有一个机构承担;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承担—2—职责管理
的职责,应当划清职责分工,明确主要管理部门和协助管理部门。
事业单位应当遵循事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并在机构设立时一并确定。
(二)配置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上级相应部门职能设置情况;现有工作运行情况。 第八条界定机关单位职能的程序
(一)部门申请。部门(单位)对所承担的职责有异义时,应专题报告县编办,并提供相关依据。
(二)审核确定。县编办经仔细核对、认真研究后提交县编委会议审定,重大事项的调整需报请县委、县政府审批。同时,不得将机关的行政职能转由事业单位承担。 第三章
第九条机构设置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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