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脱贫攻坚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106]22号)有关要求,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对13个市(地)、有扶贫任务的73个县(市、区)党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

第三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应当认真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要求,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督促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和政策措施,查找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成减贫任务,确保打赢全省脱贫攻坚战。

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督查巡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九项规定及相关纪律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督查巡查工作。

第四条 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主要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实地调查、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和听取工作汇报、受理群众举报、随机访或者暗访等形式进行,同时适当运用第三方评估结果。

省扶贫办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各市(地)之间交叉督查和巡查。 第二章 督 查

第五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批准督查事项,组建督查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督查情况。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督查组负责督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实行组长负 责制,组长和工作人员从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

第七条 督查工作包括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对各市(地)、县(市、区)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督查,一般每年1—2次。对脱贫攻坚重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根据需要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督查的重点内容有:脱贫攻坚责任落实情况,专项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减贫任务完成情况以及 特困群体脱贫情况,精准识别、精准退出情况,行业扶贫、专项扶贫、定点扶贫、重点扶贫项目实施情况,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等情况,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应纳入督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督查工作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督查组根据具体任务,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地督查。督查组在有关方面配合下开展工作。 (三)报告情况。督查组形成书面报告,反映督查情况 和问题,提出督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督查情况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汇总后,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作为市、县级党委和政府、省委和省政府有关单位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对督查情况好的地区和单位,由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通过督查,发现宣传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予以督促纠正。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提出追责问责建议。

第十一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向被督查地区和单位通报督查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被督查地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反馈整改情况。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应当及时汇总整改情况,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第三章 巡 查

第十二条 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掌握的情况,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巡查组,不定期开展巡查工作。省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巡查组成员根据需要从有关部门和各地抽调。 第十四条 巡查的重点问题有:干部在落实脱贫攻坚目 标任务方面存在失职渎职,不作为、假作为、慢作为,贪占挪用扶贫资金,违规安排扶贫项目,贫困识别、退出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搞“数字脱贫”,违反贫困县党政正职领导和脱贫攻坚任务较重乡(镇)党政正职领导队伍稳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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