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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回避制度
1.适用范围
(1)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 人。
(2)阶段:民事诉讼。 2.法定原因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③与本案当
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和自行回避。
4.申请回避的期间:①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②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①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②但案件需要采 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
(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 (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
(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
检察院书记员、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聘请或者指派的翻译人员、鉴定人的回避由检察 长决定。
7.回避决定的复议
(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3)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三)两审终审
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调解结案。 (四)公开审判制度
1.审理公开:
(1)通常公开审理。
(2)一律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②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③法 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3)经过当事人申请才不公开审理的案件:①离婚案件: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2.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3.判决一律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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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辖制度
法典 18 —21
级别管辖
意见 12 条
主管
法定管辖
诉讼 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法典 22、23 意见 6-17 条 特别地域管辖——法典 24、26-33 意见 18、20-22、25—29
地域管辖 协议管辖——法典 24 条 意见 24 条
专属管理——法典 34 海事特别法 7 条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法典 35 条
移送管辖——法典 36,意见 33、94、35 条,经济审判 2 条
裁定管辖
指定管辖——法典 37 意见 36 条,经济审判 3、4 条
管辖权转移——法典 39 条
管辖权——法典 38 条,经济审判 5 条
第一节 主管
(一)主管
(1)主体要件:平等性
(2)内容条件:财产关系,人身关系
1.民事诉讼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关系:
(1)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 请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确定,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即当事人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
(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
2.民事诉讼与劳动仲裁的关系:《劳动法》第 79 条
(1)可以不经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 (2)不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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