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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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听说王乙准备把自己存折上 3,000 多元钱转到一个朋友的账户上。对此,王某可以向法 院申请采取的措施是:

A.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B.诉讼保全措施 C.证据保全措施 D.先予执行措施

4.本案于 2004 年 6 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增加。但 2008 年 3 月后,由于王某

经常要看病,原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

开支,王某欲增加赡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审理或申请再审, 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商解决

(三)常考的必要共同诉讼类型

1.挂靠与借用类案件

(1)挂靠方与被挂靠方作为共同诉讼人: (2)借用人与被借用人作为共同诉讼人: 2.继承遗产类案件

(1)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2)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列为共同原告。 (3)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为共同原告。 3.共有财产类案件

(1)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 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2)共有人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4.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

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

(一)代表人诉讼概述 1.代表人诉讼的特点

(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一般指 10 人以上。

(2)代表人为 2 至 5 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 1 至 2 名诉讼代理人。 2.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已经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具有同一的诉讼标的或具有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 3.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

(2)多数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同一种类。 区别 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1、起诉时人数是否确定 起诉时人数已经确定 起诉时人数不确定 不同 诉讼标的可以是共同,也可 诉讼标的只能是同一种类的 2、诉讼标的不同 以是同一种类的 3、适用程序不同

一般公开审理、作出裁判 要经过公告、登记等特殊程序,法 院所作的裁判具有预决的效力 地址: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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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代表人的产生与权限

1.人数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推选方式:全体当事人推选共同的代表人;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

(2)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必要共同诉讼由自己参加诉讼;普通共同诉讼可另行起诉。 2.人数不确定的诉讼代表人的产生 (1)推选代表人。

(2)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协商。

(3)可以由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的权限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 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人数不确定代表人诉讼中的特殊问题

1 公告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 63 条,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向人 民法院登记。公告期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确定,最少不得少于 30 日。 2 登记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 64 条,向人民法院提出权利登记的人,应证明其 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所受到的损害。证明不了的,不予登记,但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注意:权利登记人应当证明的两个事项:(1)其与对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2)所受到 的损害。 3 裁判扩张程序。根据《民诉意见》第 64 条,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 内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认定其请求成立的,裁定适用人民法院已作出的判决、裁定。 注意:这里法院适用的是裁定,而不是判决。

第四节 第三人

(一)第三人的共同特点

1.第三人(有独三和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时间:被告应诉时起,到法庭辩论终结止。 2.第三人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

原告 本诉 被告

参加之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2.有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提出诉讼。 3.有独三的诉讼地位:

(1)有独三的案件中有两个诉:本诉与第三人之诉。 (2)有独三相当于原告。

4.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撤诉问题:

(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不影响本诉

(2)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在准许原告撤诉后,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为另案被告,诉讼另行进行。

【例】甲与乙对一古董所有权发生争议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丙声称古董属自己所有, 主张对古董的所有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如丙没有起诉,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追加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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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丙起诉后认为受案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C.如丙起诉后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视为撤诉

D.如丙起诉后,甲与乙达成协议经法院同意而撤诉,应当驳回丙的起诉

(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1.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三)参加诉讼的依据: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 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无独三的类型:被告型与辅助型。

3.无独三参加诉讼的方式:自己申请参加;由法院通知他参加。

法院通知参加可以是基于法院职权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也可以是应当事人的

申请而通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 区别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 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 1、参加诉讼根据不同 的请求权 法律上利害关系 2、参加诉讼方式不同 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 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 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 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诉讼权利受

3、诉讼地位不同 到很大限制。 讼权利 参加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并且在 处于原告的地位,对本诉原、被 4、是否会承担民事责 告的观点都不赞同,即使败诉, 被告败诉的情况下对被告负有 任不同 一般只是诉讼请求被驳回,不会 返还或赔偿的义务,因而可能被

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 4.无独三的诉讼地位:

(1)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因此不享有与当事人相等的诉讼权利:①无权对案件的 管辖权提出异议,②无权放弃、③变更诉讼请求或者④申请撤诉。

(2)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三有权提出上诉。 ?? 5.实务中的几种常见类型 ??(1)连环合同引起的诉讼 ??(2)因使用原材料加工成品引起的诉讼 ??(3)因三角债引起的代位权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16 条规

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 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债权人以同一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

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4)产品质量缺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153 条的规定,消费者、用户因为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 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因此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运输者和仓储者对产品质量负有责任,制造者或者销售者 请求赔偿损失的,可以另案处理,也可以将运输者和仓储者列为第三人,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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