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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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会议议事规则

(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合伙协议》的规定,特制定本单位合伙人会议事规则。

第二章 合伙人会议的职权

第二条 合伙人会议是本单位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经营方针和发展规划; (二)决定合伙人内部分工及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

(三)选举和更换主任会计师、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决定本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们的报酬与奖惩事项;

(四)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及业务标准、程序; (五)审议批准合伙人管理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报告;

(六)审议批准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方案; (七)决定合伙协议的修改,审议批准合伙协议修改草案; (八)决定是否延长经营期限;

(九)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增资或减资方案;

(十)审议批准分所的设立和解散方案及对分所的管理方案; (十一)审议批准本单位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二)决定本单位名称的变更;

(十三)审议批准合伙人的入伙、退伙、除名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

(十四)决定转让、处分本单位知识产权或购买、处分本单位不动产;决定以本单位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的事项;决定重大资产购置及处理[指金额在 万元以上或其他标准范围内的资产];决定重大合同、协议的签订;

(十五)决定是否同意合伙人所持本单位财产份额的对外担保及转让;决定是否以本单位名义对外提供担保;

(十六)决定是否出具有重大争议的业务报告; (十七)其他需要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合伙人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合伙人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两次],年中和年末各一次,推迟和提前的时间均不得超过一个月。

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主任会计师、三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四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可提议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提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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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会议应当召开。

[本单位不设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时,本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合伙人会议。]

第五条 合伙人会议由主任会计师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会计师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主任会计师指定的副主任会计师或其他合伙人主持。

主任会计师不能或拒绝召集、主持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合伙人可以推举一名或多名代表负责召集、主持。

第六条 合伙人定期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临时会议召开[ ]日前(如合伙人无异议,可以提前召开)会议召集人应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审议事项、联系人等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

第七条 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行使表决权。一般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的合伙人同意。但对本规则第二条(七)至(十五)事项及其他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决议,必须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合伙人除名的表决应将被除名人的票数不计算在内)。

如果二分之一以上合伙人同意某事项是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则该事项为“对本单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合伙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出席方为有效,合伙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可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合伙人无正当理由既不亲自参加合伙人会议,又不书面委托其他合伙人代为行使职权的,视为同意本次合伙人会议的各项决议。不妥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应当备置会议记录本。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到。 合伙人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本,需要表决的还应当制成书面表决书并表决,出席会议的合伙人应当在会议形成的所有会议文件上签名。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合伙人会议的召开、审议、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本单位《合伙协议》及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十条 本议事规则经合伙人会批准后施行,如有与本单位《合伙协议》冲突之处,以本单位《合伙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则由合伙人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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