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城市土地使用与建设管理技术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城市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都市区范围。都市区以外各县市参照执行。

第三条 编制城市规划、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应遵守本规定。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中有特殊规定的,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石家庄市城市建设节约用地标准》执行。

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与适建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进行分类,各类用地分类需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经批准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另有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细分应遵循以下原则: 居住用地中绿地应控制到小类;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应控制到小小类;其他控制到中类;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特殊用地应控制到中类;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城市绿地应控制到小类。

非城市建设用地中村庄建设用地控制到小类,其它控制到大类。

第六条 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其受保护的重要程度按下表进行分类。各类建设用地按其主导性质可以进行25%—30%的正向兼容。各类用地之间的正向兼容应符合以下原则:

生活居住区范围:

A1>A2>A3>B1>B22>B31>B32>B34;

工业生产区范围:

A1>A2>A3>B31>B32>B33>B34>B2>B1;

城市中心、副中心等特殊区域范围:

A1>A2>A31>A32>A34>A33>B21>B12>B3。

建设用地分类管理代码表

A类 别 严格控制用地A2 地性质 殊保护用地A1 物保护用地A11 共绿地 21 产防护绿地A22 路广场用地A23 外交通用地A24 政共用设施A25 政中心用地A31 居住用地B1 指定用途用地A3 商业用地B2 工业、仓储用地B3 B类 教体用地A32 生福利用地A33 殊用地A34 类居住用地B11 类居住用地B12 四类居住用地B13 中心商业用地B21 区商业中心B22 类工业B31 类工业B32 类工业B33 储用地B34

第七条 各类建设应遵循土地使用与建筑性质的相容性原则,并按《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联系客服:779662525#qq.com(#替换为@) 苏ICP备20003344号-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