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对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培养复合型人才,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各科室,各分社的有关重要工作人员遵照本规定,进行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有关重要岗位是指:信用社主办会计、信贷主管、信贷员、信贷会计、印、押、重空凭证管理、票据交换员、会计事后监督、电子联行、管库员岗、分社会计、出纳、复核岗及联社认定的其他重要岗位。

第三条、对有关重要岗位的定期轮岗和强制休假,必须坚持经常性,强制性和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开展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应处理好适当轮岗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的关系;培养多岗位复合性人才与利用岗位特有的知识,技能,工具加强内控牵制的关系。

第二章 定期轮岗

第五条、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 应进行轮岗

1、在同一岗位工作满3年的人员,实行岗位轮换,交流;满6年的,必须强制性轮岗。2、任职资格条件不符合重要岗位要求的;个人工作能力不能适应重要岗位工作的;已发现有案件隐患的。

3、按规定需要进行回避和组织认为需要轮岗的。 第六条、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轮岗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1、信用社有关部门内部轮岗。信用社有关重要岗位人员轮岗,由信用社每年负责组织实行岗位轮换,每年原则上按重要岗位工作人员数30%的比例进行轮换,由信用社有关领导根据部门各岗位具体情况和特点科学合理的在本信用社进行轮换。

2、跨部门轮岗。科室有关部门内重要岗位间知识,技能,工具属牵制,制约关系的,或工作人员因其它原因不适合在本部门轮岗的,可采用跨部门轮岗。

3、跨单位交流。信用社主办会计按上级有关主办会计管理办法,由联社组织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轮岗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重岗人员可根据本办法要求,主动提出轮岗申请,经信用社研究决定后进行轮岗。

2、信用社根据业务需要,可按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在信用社内部进行轮岗,轮岗人员无条件服从安排。

3、跨单位轮岗交流,由联社统一组织实施。

重岗人员轮岗由办公室做好资料收集归档等备案工作。 第八条、轮岗决定一经作出,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对不服从轮岗决定,不按规定交接工作而贻误工作的,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九条、重要岗位人员长期不轮岗,发生案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做好轮岗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强制休假

第十一条、信用社每年有计划的按年休假规定安排有关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休假,特殊情况可实行强制性休假,并按照内控制度要求安排其它工作人员接替工作。休假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完交接等全部相关手续后才能休假。

第十二条、重要岗位工作人员年休假,按假期管理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报联社办理,原则上一次休满假期,不分次,分段休假,各部门要科学合理的安排重岗人员休假。

第十三条、重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用社可安排强制休假

1、经检查发现或举报业务操作中存在重大违规现象。 2、近期思想情绪波动较大,神情恍惚,工作心不在焉。 3、家庭、婚姻遭受重大变故的,如直系亲属经商出现倒闭、破产、巨额亏损,以及炒股出现巨额亏损等。

4、信用社认为其他需要强制休假的情况。

第十四条、对强制休假的人员,休假时间视实际情况需要确定,强制休假期间个人待遇不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对轮岗和强制休假人员,信用社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岗人员经办的工作进行全面审计稽核,并形成书面审计报告。经审计检查确有问题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及违法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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