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级收费自律公约

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收费

自律公约

为规范评级执业行为,确保信用评级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因无序竞争的行为对信用评级业造成危害,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上海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五家评级认为,应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规范》的规定,按照信用评级工作的合理成本,统一明确最低收费标准,以防止出现以级定价或以价定级、违反《价格法》的低价倾销等行为的发生。五家机构就有关问题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并保证严格执行:

一、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种债券类产品的评级,应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要求进行报备、发布进场公告和规定的评级程序开展工作。

二、企业债评级工作结束后,确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评级机构应向人民银行报备该笔债券评级的相关材料。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即协议签署后、开始进场评级前按评级费用的50%收取,发行后收取评级费用的50%。

四、各类债券类产品的评级最低收费标准

五家评级机构认为,合理的评级费用是保证评级机构生存与正常经营、不断提高评级质量、为市场提供优质服务的重要保障。为此,按照保本微利原则、五家评级机构测算出各类债券信用评级的最低评级费用。任何机构都应该自觉遵守法律、维护信用评级的行业形象,不应以向发行人返还费用、报销费用、购买设备等商业贿赂行为变向降低评级费用。

(一)短期融资券评级收费标准

短期融资券评级分别出具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报告和短期融资券债项信用评级报告。

1、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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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体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0万元。

评级报告有效期截止于该企业“发行备案通知书”批准发行的短期融资券,最后一笔本期偿付日。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自报告出具之日起,每年出具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不收费。 2、债项信用评级标准 —1—

(1)债项信用评级收费不应低于15万元。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截止于该笔短期融资券本息偿付日。

在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自报告出具之日起,每半年出具定期的跟踪评级报告。

跟踪评级不收费。

(2)企业同时发行多期短期融资券时,评级机构应对各期短期融资券分别出具评级报告;但是只收取一期债项费用,即最低15万元;

(3)本期短期融资券评级在上期评级报告有效期内,且出现以下情况时,应进行新的信用评级,并收取评级费用;但评级收费减半收取,即最低7.5万元。

一是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与上期短期融资劵发行之间的间隔大于6个月;二是虽然间隔不足6个月,但期间企业发布了新的年报、半年报。

(4)出现以下情况时,评级机构应进行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一是短期融资券实际发行日期与信用评级报告出具日期间隔大于或等于6个月时;二是虽然间隔不足6个月,但期间企业发布了新的年报、半年报。

(二)长期债券评级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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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等债券单笔债券评级收费不应低于25万元。

2、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金融债(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所发行任何债券)

单笔金融债评级收费不应低于35万元。 3、跟踪评级

在长期债券的存续期内,自发行后次年开始,应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为每年按初始评级费的20%收取。

(三)资产证券化产品评级收费标准 1、ABS产品

每个项目收费不应低于60万元。

产品存续期内,应自发行后次年开始,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每年的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不应低于10万元。

2、MBS产品

每个项目收费不得低于100万元。

产品存续期内,应自发行后次年开始,按年度收取跟踪评级费用,每年的跟踪评级收费标准不应低于10万元。

五、本文件自2007年10月18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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