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行区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1: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轨道运输管理办法

XX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较多,工程路线较长,工程运输与施工交叉作业组织工作难度大。为解决各单位施工互相干扰、互相制约的矛盾,合理组织交叉施工,创造安全、有序、良好的工程运输条件,有效利用工程列车配合各施工单位的施工生产,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特制定《XX轨道交通轨道运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XX轨道交通全线的工程列车指挥及组织管理工作,统一由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

第二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施工、运输兼顾的原则,确保施工和行车安全。

第三条 调度所设在轨行区管理单位,负责全线的列车指挥和影响行车的施工组织协调工作,包括工程列车编组、接发、动力设备整备、施工设备(材料)运输等任务,全天24小时值班。

第四条 凡影响轨道工程和行车的施工组织以及需要工程列车进行配合的施工组织,必须按《XX轨道交通轨行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提报计划,计划分为周计划和日计划,计划内容须包括施工时间、区段、人员、内容、防护办法、安全措施等内容,调度所须仔细审核计划内容,并统筹安排各项施工。施工计划取得批准后,须严格按照调度所批准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不得超时超范围和无计划施工。未经批准,施工单位的机具、材料、人员等不得进入轨行区。违反规定时,轨行区管理单位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处罚,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施工方负责。

第五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提报的存在问题和安全隐患的施工计划,有权拒绝审批,待申请单位整改到符合要求后再行审批。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施工计划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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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签订安全协议; (二)违反施工安全协议; (三)违反运输作业安全协议;

(四)计划的施工内容违反文明施工要求;

(五)施工计划填写不规范、安全注意事项不详、安全防护措施不明确。

第六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规、违纪、违反安全协议、违反文明施工等问题,有权要求其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可向主管处室通报情况,请求处理,并停止审批其施工计划。

第七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认真审核施工单位的施工计划,合理组织施工生产,安排行车计划,有效利用轨道运输的有利条件,配合各施工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 调度员要根据审批过的作业计划,于每日20时前编制完成次日行车计划。特殊情况的临时计划可随时安排,但严禁无计划行车。

第九条 轨行区管理单位要加强对行车组织和指挥工作的检查。相关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员每周应跟车添乘,熟悉线路及运输情况,及时调整行车组织工作。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行车安全和运行线路的畅通,影响轨道工程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预先申报作业计划、制定安全措施和防护办法,经调度所同意后,纳入行车计划中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 需要使用工程列车进行施工配合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与有关单位签署相关的协议,并于每日16时前将次日的用车计划按照运输计划申请书的格式填写规范,报调度所审批。

第十二条 在区间运行的工程列车的列车长要积极配合其他单位的施工。如发现有影响行车、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及时报轨行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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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令其整改。

第十三条 在线路上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须通过联络员以书面形式,向调度所进行施工请点登记,双方同时做好记录,调度员根据记录安排行车和施工的相关计划。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动力车在线上装卸料时,必须按照调度所的计划申报表提报行车计划。

第十五条 装载货物时,货物两侧不得超出平车车体,高度不得超出机车车辆限界尺寸,不得超载、偏载、集载,加固必须符合行车要求。列车运行到指定地点,由卸车负责人向车长交代注意事项并组织卸车。

第十六条 材料物资严禁在列车运行过程中装卸车。不允许推进和单边卸车,特殊情况必须推进、单边卸车时,用料单位要制定安全措施并报调度所批准,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七条 卸车完毕后,卸车负责人要组织人员清道并确认无侵限物品后方可通知车长开车。

第十八条 凡是在轨道交通线路进行的一切影响正常行车(包括邻线行车)的施工作业,造成的行车事故或技术设备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

(一)违反施工安全协议规定; (二)违反施工计划申报规定; (三)违反运输计划申请规定;

(四)违反施工请点登记、销点登记规定; (五)违反施工防护规定; (六)堆放物品侵入车辆限界;

(七)作业中不按照行车指挥单位要求整改; (八)其它违章作业影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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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XX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施工防护规定 一、防护的目的和重要性

XX轨道交通施工单位较多,工程路线较长,各单位施工互相干扰、互相制约,工程运输与施工交叉作业组织工作难度大。有效、标准、规范的施工防护是确保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和行车安全的有力保证,是轨道施工和行车组织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 二、防护必备品

(一)移动停车信号牌或红色和黄色闪光灯;

(二)对讲机:至少四部对讲机,用于防护时防护员之间、防护员与被防护的施工人员之间、和与调度员进行联络;

(三)口笛或口哨:防护员用来警示被防护的施工人员注意列车; (四)具有夜光效果的防护服:用于保护防护员和所有施工人员,在隧道内使司机和车长能够看见防护人员和施工人员;

(五)防护员记录本、计时工具、防护员上岗证等。 三、防护的具体方法

(一)轨道交通施工条件较差,行车指挥较难,防护工作对施工的安全尤其重要。地下线防护时,防护员按照前日提报的施工计划,在施工地点两端各100米处使用红黄灯设置防护,遇曲线地段可适当延长防护距离至200米,原则上必须在线路两端进行防护,如施工影响邻线行车则必须对邻线也进行防护。

(二)防护的过程:

防护员接到防护任务后,携带必备工具和物品,和施工人员一起到达指定的施工地点。防护员按照要求选好防护地点,一律使用红黄灯。防护员必须在面对来车方向的右侧设好防护后,施工人员才可以进行施工。为保证轨道交通施工人员和设备安全,本办法规定:

1、如果施工区段不允许列车通过,则防护员必须设置红色号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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