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

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人职发[1991]17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1.10.15 【实施日期】1991.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

(人职发〔1991〕17号)

各地在贯彻《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进行经常性评聘工作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凡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手续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及正在带博士生的导师,突出贡献的优秀青年专业技术人员(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和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 1 / 2

员、主任医师的),博士后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经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审

定、核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必须按系列重新组建,不能建立综合性评审委员会。中央部委的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非主体系列一般不由部委组织评审,也不建立部委系统的评委会,应委托所在地方统一组织评审。国家机关行政领导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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