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
费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1]146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1.08.24 【实施日期】2011.08.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费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发改[2011]1468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市)建设委、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规范住宅买卖经纪服务市场价格行为,降低住宅买卖经纪服务费用负担,经市政府批准,降低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标准统一下调0.5%(调整后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住宅买卖经纪服务收费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通过合同明确约定。其中代办房地产登记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00元/宗;代办贷款服务 1 / 2
收费,最高不超过300元/宗;办理房屋入住有关手续收费,最高不超过200元/宗;按
照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人与经纪机构协商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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