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知识解读

199. 采购人如何将政府采购合同进行备案?

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200.

如何理解中标、成交通知书的法律效力?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1.

政府采购法规对采购人追加采购合同有什么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9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202.

签订政府采购补充合同有哪些具体要求?

应该满足以下要求:(1)政府采购补充合同必须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完毕前签订,合同履行完毕,就不能再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2)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的标的必须与原合同条款相一致,除数量及金额条款改变外,不得改变原合同其他条款;(3)政府采购补充合同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4)政府采购补充合同需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03.

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是什么?

一是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二是如果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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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政府采购法规对政府采购合同履约情况验收有何规定?

一是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主体,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合同履约情况的验收。二是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三是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5.

在政府采购招标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

形式有哪些?

一是询问。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

二是质疑。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三是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四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投诉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6.

如何理解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询问?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具体包括以下含义:

(1)所有供应商都享有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进行询问的权利。(2)对于任何供应商的询问,采购人必须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提出询问以及采购人作出答复的方式,既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4)采购人答复供应商询问没有明确时限要求,并不意味着采购人可以随意对待供应商的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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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是什么?

质疑条件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采购项目的投标供应商才能提出质疑。 208.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间如何规定?

供应商的质疑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 209.

供应商提出质疑的形式如何规定?

供应商质疑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 210.

采购人应如何答复供应商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答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11.

什么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

投诉是指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书面陈述。 212.

负责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的机构是哪一个?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财政部负责中央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 213.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3)投诉书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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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7)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214.

投诉书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2)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3)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4)提起投诉的日期。

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 215.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以后,如何审查处理?

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216.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

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应当如何处理?

应当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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