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

离婚协议引发财产分割纠纷的9条裁判规则无讼阅读

文/何文骏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据国家民政部统计,2014年全国共依法办理离婚登记363.7万对,比2013年增长3.9%。这意味着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2年呈递增状态。据四川省民政厅通报,2014年四川省在线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共986186对,其中结婚756582对,离婚229604对,离结率(离婚登记占结婚登记的比重)为30%。两组数据表明,2014年全国和四川省分别有363.7万、229604对夫妻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相应也就有363.7万、229604份书面离婚协议。与此相应,因离婚协议而引发的纠纷数量甚多。根据笔者在实务中的了解以及在无讼案例的法律文书检索情况来看,多数离婚协议中载有“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有些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时要求当事人按期提供的样本填写离婚协议,也采此种写法。然而,在登记离婚之后,有相当部分当事人又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等等。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以“无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分别有718、1087个结果。笔者通过对部分裁判文书进行分析,造成此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假离婚”导致假戏真做,要

求分割共同财产;二是为促成尽快离婚,登记离婚时暂时搁置财产分割问题;三是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导致一方当事人认识错误。此类纠纷产生后,处理方式也有所差别,有的案由为“离婚后财产纠纷”,有的案由为“确权纠纷”,有的案由为“共有纠纷”等等。因离婚协议未列明全部共同财产,如何处理离婚协议引发的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涉及到如何对“无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类似条款进行理解、认定?如何证明尚未对争议的财产进行分割?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均存在一定困难。关联法规:《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

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裁判规则:裁判规则1: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了债权的给付义务,应视为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唐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3603号【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均提供了离婚协议书,该离婚协议书未违反法律规定,故法院对此予以认定。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唐1陈述就王1给付唐1债权的理解,可知唐1与王1在离婚时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考虑,故可以认定唐1、王1在协议离婚时已知道涉案房屋的情况及屋内物品的情况。双方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并约定了债权的给付义务,应视为双方就离婚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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