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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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项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浙土字A[ 2016 ]-0436号),决定对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拆迁。拆迁人根据《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慈政发〔2016〕29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慈政发〔2016〕30号)、《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推行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的补充规定》(慈政发〔2016〕51号)、《关于对〈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慈土资发〔2016〕16号)、《关于进一步统一中心城区住宅房屋征迁房票安置操作流程的通知》(慈房征管办〔2016〕12号)和《关于公布2017年度慈溪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价格及有关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慈土资发〔2017〕10号)及其他政策文件,结合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拆迁范围

慈溪市西二环北延棚户区改造拆迁规划红线范围:区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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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南至宗汉街道大院北围墙、西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北至周塘西村耕地;区块二:东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南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西至马家路村村民宅基地、北至周塘东村村民宅基地(具体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拆迁户数约595户,总建筑面积约8.9万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一)补偿安置的对象

拆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产权所有人及其他依法应予补偿安置的对象。

(二)可补偿安置面积的确定

1、被拆迁房屋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凭证记载面积确定。

2、被拆迁住宅用房无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可补偿安置面积:

(1)1983年12月31日前建造,且不属应拆未拆的房屋;

(2)198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的,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未超过农村私人建房标准,符合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并经依法处理后的房屋;

(3)经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法院依法裁决的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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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2)项规定的房屋须在拆迁区域内公示10日,并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街道办事处核实的证明文件。

3、通过买卖、赠与、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集体所有土地被拆迁房屋全部或部分所有权的被拆迁人,按照所取得的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拆一还一”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享受农业户优惠政策,但符合拆迁所在地可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条件的除外。

(三)安置人口

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户内每对仅育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未结婚的夫妻,可相应增加一个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有常住农业户口但属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拆迁人家庭虽无常住农业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1)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现役军人;

(2)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3)原常住农业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4)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情形。

2、被拆迁人选择多(高)层调产安置(包括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的,至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相应增加安置人口:

(1)户内每个已满18周岁但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青年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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