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的要求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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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4条 易燃物质重于空气,释入源在封闭建筑物内,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4):

一、封闭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15m,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但封闭建筑物的外墙和顶部距2区的界限不得小于3m,如为无孔洞实体墙,则墙外为非危险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贮罐,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式贮罐,在罐体内部未充隋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分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以释放源为中心,总半径为30m,地坪上的高度为0.6m,且在2区以外的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5条 对于易燃物质重于空气的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5-1及图2.3.5-2):

一、固定贮罐, 在罐体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本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浮顶式贮罐在浮顶移动范围内的空间划为1区;

二、以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三、距离贮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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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贮罐周围设围堤时,贮罐外壁至围堤, 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6条 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6)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非密闭式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7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主要生产装置区,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7):

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顶部与释放源的距离为7.5m,以释放源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8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下部无侧墙,通风良好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 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8): 一、当释放源距地坪的高度不超过4.5m 时, 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4.5m,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域底部的空间或封闭区内部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屋顶上方百页窗边外,半径为4.5m, 百页窗项部以上高度为7.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9条 对于易燃物质轻于空气, 通风不良且为第二级释放源的压缩机厂房,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9): 一、封闭区内部划分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习,半径为4.5m, 地坪以上至封闭区底部的空间和距离封闭区外壁3m,顶部的垂直高度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0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单元分离器、预分离器的分离器液体表面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0): 一、单元分离器和预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7.5m,地坪上高度为7.5m,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分为1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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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离器的池壁外,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 及至液体表面以上的范围内划为1区;

三、1 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垂直上方3m,水平距离半径为7.5m, 地坪上高度为3m以及1区外水平距离半径为22.5m, 地坪上高度为0.6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1条 对于开顶罐或池的溶解气游离装置(溶气浮选装置)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的,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1): 一、液体表面至地坪的范围划为1区;

二、1区外及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2条 对于开顶贮罐或池的生物氧化装置, 液体表面处为连续级释放源,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2): 开顶贮罐或池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 液体表面上方至地坪上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为2区.

第2.3.13 对于处理生产装置用冷却水的机械通风冷却塔, 当划分为爆炸危险区域时, 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3): 一、以回水管顶部烃放空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地坪下的泵、坑以及冷却塔及其上方高度为3m的范围内划分2 区;

二、当冷却塔的风扇反转时,冷却塔侧壁外水平距离半径为3m,高度为冷却塔高度范围内划为附加2区.

第2.3.14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且有第二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相邻,并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有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4);

一、通风不良的、有第二级释放源的房间范围内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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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分为2 区.

第2.3.15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有顶无墙建筑物有第二级释放源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5-1及图2.3.15-2):

一、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 半径为1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与爆炸危险区域相邻, 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隔开的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门窗位于爆炸危险区域内时划为2区, 门窗位爆炸危险区域外时划为非危险区.

第2.3.16条 无释放源的生产装置区与通风不良的且有第一级释放源的爆炸性气体环境相邻,并用非燃烧的实体墙隔开,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下列规定(图2.3.16):

一、第一级释放源上方排风罩内的范围划为1区;

二、当易燃物质重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15m范围内划为2区; 三、当易燃物质轻于空气时,1区外半径为4.5m的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7条 对工艺设备容积不大于 95m^3、压力不大于3.5MPa、流量不大于38I/S的生产装置,且为第二级释放源,按照生产的实际经验,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划分,宜符合非爆炸危险环境.

一、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二、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4.5m,至地坪以上范围内划为2区.

第2.3.18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车间采用正压或连续通风稀释措施后,车间可降为非爆炸危险环境.

通风引入的气源应安全可靠, 且必须是没有易燃物质、腐蚀介质及机械杂质.对重于空气的易燃物质,进气口应设在高出所划爆炸危险区范围的1.5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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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第2.3.19条 爆炸性气体环境电力装置设计应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对简单或小型厂房,可采用文字说明表达. 爆炸危险区域划分举例见附录二. 第四节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分级、分组

第2.4.1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并应符合表2.4.1有规定.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流(MIC)分级 表2.4.1 ━━━━━━━━━━━━━━━━━━━━━━━━━━━━━━━

级别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mm) 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 ─────────────────────────────── ⅡA ≥0.9 > 0.8

ⅡB 0.5 < MESG < 0.9 0.45≤MICR≤0.8 ⅡC ≤0.5 < 0.45 ━━━━━━━━━━━━━━━━━━━━━━━━━━━━━━━ 注:

1.分级的级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2.最小点燃电流比(MICR)为各种易燃物质按照它们最小点燃电流值与实验室的甲烷的最小电流值之比.

第2.4.2条 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 并应符合表2.4.2的规定.

引燃温度分组 表2.4.2 ━━━━━━━━━━━━━━━━━━━━━━━━━━━━━━━ 组别 引燃温度t(℃) ─────────────────────────────── T1 450 <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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