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

(1)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主要经验

①失业保险逐步向多重保障发展,建立了复式保障结构。 ②普遍强调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

③给付标准方面。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准都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并且不少国家都把给付标准定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以便于与失业救济拉开距离。

④把促进就业作为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在失业保险支出的分配上,也开始注重促进就业功能的发挥。

(2)英国失业保险制度

英国实行的是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

①英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实施范围很广,按规定凡周收入在一定数额以上的雇员均在失业保险范围之内。

②失业保险的基金来源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险费、政府的社会保险财政支出。此外,失业救助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

③失业保险的给付条件有:

a.任何纳税年度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周收入的25倍;在适当的纳税年度,缴纳或视同缴纳的保险费,至少为该年度较低周收入限度的50倍;

b.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能工作并能适应工作; c.具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的失业者。

④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每周一律按28.45英镑支付。受供养的妻子,每周给付17.55英镑。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有3天等待期,支付期限最多52周。

(3)德国失业保险制度

德国实行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相结合的复合失业保险制度。

①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包括全体受雇人员,农业工人、家务工人、学徒和接受培训的人员也包括在内。但不包括临时工和家庭手工业者。

②失业保险的资金主要有三个来源,分别是雇主、雇员缴纳的保费和政府财政补贴。 ③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给付标准为受保人失业前税后收入的68%。从失业的第一天起支付16~52周(年满49岁者,至多28周),视受保人受雇时间的长短而定(享受最高52周的,需受保156周)。 ④德国还实行失业援助计划,对无权享受正常保险金和在正常保险金给付期过后的失业者,按在职时税后收入的58%支付救助金,无期限限制。

(4)瑞典的失业保障制度

瑞典实行的是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和失业救助相结合的双重制度。

①失业保险的实施对象为参加工会自愿捐助的、并经批准建立的失业基金会的会员。 ②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雇员和雇主缴纳的保费和政府的补贴。 ③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有:

a.享受失业保险的会员必须有失业基金会会员会龄12个月,包括失业前最近12个月内的5个月;

b.在公立职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具有工作能力;

c.失业非自动离职。对于有不正当行为、有劳动争议或拒绝介绍之适当的工作者(通常取消资格4周),取消或不给保险金的待遇。 ④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和期限。工会关联方案规定给付标准为每天80~300克朗(1985年7月1日起为315克朗),具体视基金会和雇员工资等级而定。 ⑤瑞典由劳动力市场管理局监督失业保险法规的实施。工会失业基金会,经国家劳动力市场局批准后,管理全国各行业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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