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2002修订)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内地税发[2002]123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2.12.30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地税发[2002]123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东风场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修订后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2002年12月30日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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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安全完整及时入库和征收业务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税收票证在税收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稽核中的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和凭证(不包括农牧业税收票证)。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办理退还税款的完税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又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监督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征收检查管理的原始资料。
第三条 税收票证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要求、手续对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领发、保管、填用、结报缴销、作废和停用、盘点、损失处理、核算和检查等各个环节和过程进行的管理。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地税机关和所属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和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所有税收票证承印企业在印制、保管及发运税收票证过程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全区各级地税机关的计划会计统计征收部门(以下简称计征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盟(市)级、旗(县)级地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正式国家 2 / 8
公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税务所、办税服务厅、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
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票证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事先征得上级地税机关计征部门的同意。
第五条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区局)计划会计统计征收处(以下简称计征处)主管全区地方税务系统(以下简称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解释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管理有关办法及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 (二)负责权限范围内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和发运工作。 (三)负责对税收票证承印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及备案。 (四)负责总局印制的各种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 (五)组织全区地税系统的税收票证检查工作。
(六)指导和监督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系统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对有关的业务问题进行解释。
(七)组织全区地税系统税收票让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及业务培训工作。
第六条 各盟(市)级地方税务局计征部门主管本地区税收标证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总局下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和区局制定的本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并监督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保管、使用、销毁管理工作,按季与所属旗(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对账,确保税收票证的安全。
(三)负责区局授权的有关税费票据和税收会计、票证核算使用的凭证、账簿、表格 3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