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行通告规范.(DOC)

第一章 航行通告规范

第一节 航行通告的签发

航行通告(NOTAM)是与飞行活动有关人员必须及时了解的,以电信方式分发的关于任何航行设施、服务、程序或危险的建立情况和变动的资料的通知。

任何时候,遇下列情况应签发航行通告并立即发出;需发布的情报为临时性资料;短期有效资料或用短小通告形式发出的长期存在的临时性变动;或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永久性变动,除非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

注:含有大量文字和/或图表的短期资料,应发布航行资料汇编补充资料。

一、必须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任何时候,遇下列对飞行有直接重要意义的资料,必须签发航行通告: (1)机场或跑道或航路的设置、关闭或运行上的重大变动;

(2)航空服务(机场和地面设施、航行情报服务、空中交通服务、通信、气象、搜寻援救等)的建立、撤销或运行中的重大变动;

(3)电子的和其他航空导航设备及机场设备的设置或撤销。包括更改频率、中断或恢复工作、更改已通知的服务时间,更改识别信号、更改方向(方向性设备),更改位置,功率增减50%以上、更改广播时间或内容、任何电子导航设备和地空通信服务工作不正常或不可靠;

(4)目视导航设备的设置、撤销或重要变动; (5)机场灯光设备主要组成部分的中断和恢复工作; (6)空中航行服务程序的制定、撤销或重要更改; (7)机动区内大的问题和障碍物的出现或消除; (8)有关供应燃料、滑油及氧气的限制或其变化; (9)可用搜寻援救设施和服务的重要变动;

(10)标志重要航行障碍危险的灯标的设置、撤销或恢复工作; (11)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规章的更改,如搜寻和援救活动的禁区;

(12)存在影响航行的险情(包括障碍物、军事演习、航空表演、航空竞赛以及在公布地点外的较大型跳伞活动;

(13)起飞/爬升、复飞、进近区及升降带内对飞行有关的重要障碍物的设置、排除或变动; (14)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性质的改变、建立或停止活动(包括开始活动或停止活动); (15)存在拦截航空器可能性,并要求在甚高频紧急频率121.5MHz上长守的地区、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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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部分地区航线的设立或停止活动;

(16)地名代码、部门代码的分配、取消或更改;

(17)机场援救和消防设施通常备有的保障等级的重要变动。只有涉及改变保障类别才必须签发航行通告,而此种改变保障类别必须清楚说明。

(18)由于活动区出现雪、雪浆、冰或水所导致的危险情况的出现、清除或重要变化(雪情通告—SNOWTAM);

(19)发生传染病需要更改预防注射和检疫的要求; (2)太阳宇宙射线预报(在有此预报的地区);

(21)火山活动的重要变化,火山爆发地点、日期和时间,和/或火山灰云的水平和垂直范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航路或航段(火山灰通告——ASHTAM);

(22)出现核或化学事件之后,在大气中的有毒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释放地点、日期和时间,包括移动方向、可能受其影响的飞行高度层和航路或航段;

(23)诸如联合国资助的人道主义救援活动的实施,包括影响空中航行的程序和限制。 (24)其他任何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情况。

按AIRAC规定,发布AIP修订或补充时,必须签发NOTAM,简述AIP修订或补充的内容、生效日期、及其参考号等。该NOTAM必须与AIP修订或补充同时生效。在颁发下一个校核单/明语摘要之前,NOTAM应作为飞行前公告中的提示资料保持有效。

二、不必签发航行通告的情况

下列资料不必用NOTAM发布:

⑴在停机坪和滑行道上不影响航空器安全活动的例行维护工作;

⑵航空器在其他可用跑道上安全运行,或在必要时所用设备能挪开的画跑道标志的工作; ⑶不影响航空器安全运行的机场附近临时性障碍物; ⑷不直接影响航空器运行的机场灯光设备局部故障;

⑸已知有适当工作的备份频率可供使用时的地空通信局部临时故障; ⑹缺少停机坪信号指挥服务及航道交通管制;

⑺机场活动区的位置标志、终点标志或其他指示标志不能使用;

⑻在非管制区域,目视规则条件下进行跳伞;当管制时,在公布地点及危险区或禁区内跳伞;

⑼其他类似性质的临时性资料。

对已设禁区、限制区或危险区的活动,以及除紧急行动外,需临时限制空域的活动,至少应该在七天前通知。此后有关任何取消该活动或任何减少该活动时间或空域范围的通知,应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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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发出。任何时候,有可能时,至少需在24小时前预先通知,以便及时完成通知手续和加快利用空域的计划。如有可能,有关空中航行、设备、设施或通信服务不能使用的航行通告,注明不能使用的大概期限或预计恢复工作的时间为宜。

第二节 航行通告的一般规范

1、每一种系列的航行通告中的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由签发人编一顺序号,该顺序号必须是以日历年为基础的连续号。如航行通告用一个以上的系列分发,每一系列分别用字母标明。

2、每一份航行通告必须尽量简要并且意义清楚,不需参阅另一文件。 3、每一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作为一份单独的通信电报发出。

4、对包含长期存在的永久性或临时性变动情况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参见的有关航行资料的页码。

5、如发布的航行通告系取消或代替以前的航行通告,必须注明以前的航行通告顺序号。 6、如航行通告有误,必须发布代替航行通告。

7、航行通告正文内所使用的地名代码,必须符合国际民航组织的正式地名代码表。 a)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使用缩写的地名代码;

b)凡未规定国际民航组织地名代码的地方,地名必须按本地习惯拼写,必要时用拉丁字母按发音拼成,用明语拼写后填入。

8、校核单:

现行航行通告的校核,通过航行通告校核单来进行,必须每月至少一次,我国一般在每月一号发布航行通告校核单。航行通告校核单,由航空固定电信网发出。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航行资料的修订或补充资料,发往国际的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参考最新的AIP修订、AIP补充资料,至少要参考国际间分发的航行通告。航行通告校核单必须按所涉及的实际电报系列分发,并须标明为校核单。必须尽早地印制包括表明最新一期AIP修订、AIP补充资料校核单及AIC校核单在内的每月有效航行通告明语摘要,并以最迅速的方式分发给一体化航行情报系列服务的使用人。

第三节 航行通告的分发

1、航行通告必须分发给那些直接对飞行有重要意义的人员,该类人员必须至少在7天前得到预先通知。

2、每份航行通告都必须依照规范的格式顺序。

3、必须按照国际民航组织通信程序的有关规定编写航行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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