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电子商务法律规范
掌握电子商务法的概念、特征、性质、作用、基本原则 (一)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文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又可以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以调整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以数据电文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二)
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 商法性:行为法为主、兼有组织法,商法以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
行为的法律规范
2) 技术性:与传统商法相比,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明显。 3) 开放性和兼容性:计算机信息技术是不断发展和进步的,因此,
电子商务的立法必须考虑到网络的这种特性,开放性和兼容性原则,实现法律和网络的有机配合,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空间。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和融合。
4) 国际性:电子商务法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
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
理解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法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 电子商务法与民法
1) 主体: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法是调整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原则:民法崇尚公平原则,电子商务法是安全原则至上 3) 责任种类:民法属于一元责任,也就是单一补偿性的民事
责任,电子商务法在维护交易安全的同时,还要关注社会公益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4) 国际方面:电子商务法已超出国家、民族和地区的界限,
而民法具有较强的民族性、地域性和传统性。
(2) 电子商务法和商法
商法具有调整商务关系功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集合体,电子商务法所涉及的领域远远大于商法;电子商务法的技术性是指计算机科学技术,而商法的技术性则是商事活动的专门性。
(3) 电子商务法和经济法
1) 法律关系:电子商务法着眼于电子商务的主体权益,而经
济法着眼于国民经济的全局,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
2) 法律关系主体:电子商务法的主题主要是从事电子商务的
法人和自然人,还包括从事电子商务管理的国家机关以及对电子商务进行破坏的个人或组织。经济法的主体范围较电子商务法更为广泛,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内部的职能机构和下属单位、城乡个体工商户、农村专业户,承包户和其他经济主体。
3) 法律行为的后果:电子商务法只对违反电子商务法的行为
予以追究,经济法还需保护市场,确认经济市场行为,也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
(三)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电子商务法的性质是指电子商务法的公、私属性。公法是调整非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国家和个人的关系,以确认公权并使其服从于法律制度为其根本任务;私法,调整平等主体(包
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即个人包括之间的关系,以确认私权并保证现实为己任。
(四)
电子商务法的作用: (1) 规范电子行为 (2) 保障交易安全 (3) 保护电子商务主体权利
(4) 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社会公共秩序,促进电子商务的快速健
康发展
(5) 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五)电子商务的基本原则:中立原则、功能等同原则、信息安全原则、自治原则
了解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联合国:1996年6月《电子商务示范法》解决了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空白和不完善,为各国立法提供了蓝本,为电子商务法奠定了基础,促进了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
2005年11月23日《电子合同公约》,我国2006年7月6日签署。
美国:1997年7月颁布《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全球第一份官方正式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
2000年《统一电子交易法》允许在所有交易中使用电子记录及电子签名。 1999年10月13日《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章法(草案)》
欧盟:1997年4月25日《欧洲电子行动方案》为欧洲的电子商务确立了立法宗旨和立法原则
1999年11月30日《电子签名指令》目的是促进电子签名的使用和法律承认。
2000年《电子商务指令》全面规范了开放电子商务市场、电子交易、电子商务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等关键问题
马来西亚:1997年《数字签名法》 新加坡:1998年《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日本:2000年6月《数字化日本之启动—行动纲领》 2000年《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法》 韩国:1999年7月《电子商务基本法》
印度:1998年《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支持法》1999年《信息技术法》
国内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
2004年8月28日《电子签名法》,2005年4月1日实施。 1、内容:
1) 明确规定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盖章同等效力,并且明确具体条件和电子认
证的相关问题
2) 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以及满足书面形式和原文件形式的条件 3) 明确规定了数据电文的证据效力。以及作为证据的使用规则。 4) 明确了电子签名法的使用范围,即适用于电子商务,又适用于电子政务 不足之处:
1) 法律名称与内容不匹配
2) 对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规定的过于笼统,使认证机构的设立失去应有的监管措施 3) 个别法律条例出现错误 /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1) 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 2) 不具开放性和兼容性 3) 难以操作 3、
电子商务的发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