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陪护服务协议

护工服务协议

甲方: 联系电话:1. 2.

乙方:内蒙古通辽市安馨护理服务部 联系电话:0475-2781335/ 2781336

根据有关法律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陪护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 一、甲方聘请乙方的雇佣护工 ,在 (地点)向甲方指定的被护理者

先生/女士提供生活护理。陪护服务费标准 元/天,甲方须在本协议签订时预交本期费用,如需乙方护工继续为被护理者服务,至少需提前一天缴纳下期陪护服务费;否则视为甲方自愿终止协议,因此造成不便和伤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本协议在乙方的雇佣护工为甲方指定的被护理者提供生活协议期间生效。 三、乙方护工为甲方被护理者提供的主要有以下生活护理内容:

1、整理被护理者起居,协助被护理者洗漱、洗头、擦身、进食、翻身、修剪指甲等非医疗技术护理服务。

2、帮助被护理者进食、饮水等,帮助不能自理的被护理者喂饭、喂水、协助递药、服药等工作。

3、协助被护理者大小便;协助被护理者完成医嘱内的其他生活护理服务内容。 4、护工只承担被护理者生活护理,专业性护理操作禁止护工完成,如吸痰、鼻饲、穿刺、拔输液针及一些管道护理等,但要随时注意观察各管道是否通畅、脱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护士处理。 四、甲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1、按约定的时间及标准交费。2、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现金,因保管不当遗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配合乙方管理护工并如实反映被护理者情况,及时制止护工的违规行为并及时向安馨护理服务部举报。4、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地点、形式、内容。若甲方擅自更改后果由甲方负责。5、配合护工做好安全防护,对不配合护工陪护服务、未提出服务要求或不听劝告擅自活动(如病人需大小便等活动未叫醒护工协助)造成意外事故的由甲方负相关责任。6、不可额外给护工红包、礼物、物品等。7、协助乙方进行护工满意度调查和质量评估。8、同意给予护工每餐30-60分钟进餐时间。

(二)权利:1、提出陪护服务内容(生活护理)范围内的服务要求。2、不满意护工的服务,有权要求更换护工或解除服务协议,已经接受的陪护服务需按标准交费。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甲方有权解除协议:①乙方雇佣护工有盗窃、赌博等不良行为;②护工有刁难,虐待被护理者行为;③护工不能按规定完成陪护服务的。 五、乙方的责任与权利:

(一)责任:1、保证派出身体健康、来历清楚、经过培训的护工。2、负责护工的教育和监督指导,接收投诉并妥善处理,尽量保证甲方得到良好的服务。3、护工应本着被护理者至上,诚信为本的宗旨,热情、认真、主动地为甲方提供服务。4、协调护工与甲方的关系,最大限度满足甲方的要求,对甲方不满意的护工进行教育或调换。

(二)权利:1、有权向甲方收取陪护酬金(预收费)。2、有权了解甲方投诉的真实情况。3、有权拒绝约定服务范围、地点、内容以外的服务。4、如甲方被护理者病情较重导致护工无法得到休息,有权要求甲方家属提供适当协助。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有权即时解除服务协议停止服务,若属甲方责任造成乙方利益受损,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①甲方未按时支付相关费用;②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刁难、

虐待、侮辱等损害护工身心健康的行为等;③未取得乙方同意变更服务地点或内容;④甲方教唆乙方雇佣护工脱离乙方管理。 六、风险与责任:

1、在为被护理者提供生活护理过程中,由于护工工作失误造成被护理者跌倒、坠床等意外时,乙方负责协调并先承担被护理者因此造成的身体伤害责任。

2、护工进行生活护理的同时有义务协助护士及家属随时观察发现并及时报告患者病情变化,但乙方的护工不具备足够的医学知识,如被护理者出现细微的病情变化超出护工的能力范围,因未能及时发现病情导致的意外发生,乙方及乙方的雇佣护工不承担责任。

3、乙方的护工有义务阻止被护理者生命财产损失的现象发生,但被护理者出现自主性伤害行为(如自残、自杀、逃逸等)引起的事故,乙方及乙方的护工不承担责任。

4、被护理者如需护工提供服务,可随时呼叫护工,如被护理者不呼叫护工自主行动,所造成的后果乙方及乙方雇佣护工不承担责任。

5、其他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于甲方向乙方付款之日起生效(即护工到岗开始计算陪护服务费直至陪护服务结束时为止)。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另行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十、备注:

甲方(家属): 乙方:内蒙古通辽

市安馨护理服务部

时间: 年 月 日 时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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