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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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作经验。

(五)安全生产总监的职责:各级安全生产总监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及主管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监督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协调解决各种安全生产问题,对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监督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设置及专职安全员管理: (一)总承包工程部及所属各部室、分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配备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由行政正职或行政正职委托的行政副职主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的领导,其人员资质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的审查和考核。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的人员配置及装备应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总承包工程部及各下属分部必须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要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监督员证书,持证上岗。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属生产技术人员,其待遇不低于同级生产技术人员。

第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部全体员工都必须在各自岗位上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每一个员工都应努力把各自的工作岗位建设成“安全岗位”。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三章 管理制度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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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教育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各部室、分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的原则,加强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感、业务工作能力和操作技能。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要求的专业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新招聘的人员(含实习人员),必须经工程部、施工作业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针对员工的技术素质、岗位调换以及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等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掌握基本的安全生产操作技能。

(五)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多媒体、板报、图片展览以及安全生产知识考试、演讲、竞赛等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

(六)总承包工程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定期对各部室、分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和各下属分部应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并进行管理,以保证合理的配置资源,不断改善施工生产和职业健康安全条件。

(二)各部室、下属分部应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 号)和《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阳综合保税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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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的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三)安全生产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设备、装置、器材和安全生产监视测量装置、仪器、仪表的购置、安装、使用及维护。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安全技术规程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的配置。尘、毒、噪治理。安全生产课题研究。重大危险源监控与应急预案。安全警示标志和装置。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重大会议。安全生产奖励。社会性重大安全活动及其它。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要求范围安排使用。

(五)总承包工程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安全质量环保部等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奖励制度:

(一)各部室、下属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的力度,充分调动各级人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二)总承包工程部从各单位收缴的安全方面的罚款、向总承包工程部申请的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奖励,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兑现,受到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及个人的奖励,获得“安全文明工程”的奖励,以及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的奖励等。

(三)财务部、安全质量环保部应对安全生产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安全奖励资金使用到位。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

(一)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预防为主”的思想,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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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自的管理、生产和施工特点,按照“消除、降低和控制”的原则开展动态的危险源辨识、评价和控制工作。

(二)安全生产风险评价必须涵盖每一个重要生产环节和阶段,针对重大危险源进行标识并明确管理目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及控制措施,并及时下达。

(三)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控制措施下达后,负责工程技术管理的部门要组织逐级交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四)各部室、下属分部应研究、推广和应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淘汰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和材料,改善施工生产条件。

(五)总承包工程部的生产经营、工程管理、机电物资、消防安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定期对安全生产风险评价预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置的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必须是由取得相应资格许可的单位生产,必须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出厂试验。

(二)起重机(包括电梯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必须经过法定组织的定期安全监督检验,持证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交付使用。

(三)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和考核,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禁超速、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操作人员对违章指挥或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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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机械或人身安全时,有权拒绝操作。

(四)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坚持维修、保养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做好事故的预防、预测工作,严禁机械设备“带病”运行。

(五)总承包工程部机电物资部门应定期对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应急管理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建立分层次的包括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系统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重点加强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的编制和评审、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落实等方面的工作,以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有效运转。

(二)总承包工程部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根据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单位发生的事故及其事故应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直接接手对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的指挥。

(三)总承包工程部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总承包工程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生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日常工作。

(四)总承包工程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定期对生产事故急预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安全检查考核制度:

(一)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组织开展以查领导、查思想、查管理、查规章制度、查现场隐患为主要内容的各种安全检查。

(二)安全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检查前应编制安全检查提纲或检查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应制定整改计划,按“三定四不推”的原则督促落实。对问题或隐患整改应实行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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