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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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各有关部门定期对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后,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价,提出明确目标,设计文件应提供能满足安全生产及运行的相关要求。

(二)投资建设项目应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三)投资项目建设期间,委托管理单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选择资质满足要求、业绩良好的承包商,组织建立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五条 外协队伍安全管理制度

(一)要严把外协队伍准入关,严格进行审查,选择有相应资质等级和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外协队伍。与外协队伍签订协议时,要在安全条款中明确双方安全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二)对外协队伍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工程部的统一管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督促外协队伍内部层层签订责任书。

(三)外协队伍要建立安全监督管理组织,配备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并报工程部备案。对所有进场人员的基本情况,必须建立动态管理台帐,及时掌握外协队的人员情况。

(四)对外协队的所有进场人员必须开展上岗前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使作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

(五)必须为外协队的进场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六)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并保证证件的有效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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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七)工程部要建立安全保证金制度,在外协队伍的月度结算中,当月扣除一定比例(不超过10%)的安全保证金,次月安全考核合格如数返还。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举报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及各下属分部应建立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拓宽广大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渠道,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力度。

(二)安全生产举报的范围包括: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处理事故。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得到治理的。重大危险源未得到有效控制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的行为等。

(三)经调查取证,举报被查证属实的,将根据所举报的价值大小,给予举报人一定的经济奖励。

第四章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各类事故的报告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完整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

(二)事故快报:发生与公司生产经营有关的重伤及以上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30分钟内向总承包工程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负责人可以直接向总承包工程部报告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事故还应同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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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用工形式、设备设施损坏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含应急预案启动情况)。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事故现场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六) 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事故单位的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处理事故,总承包工程部报告根据情况可派人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总承包工程部报告安全主管责任人应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理事故。发生较大及以上的事故,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第二十九条 事故的统计上报:

(一)统计范围包括:企业员工、劳务组织的人员、使用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质的分包单位人员伤亡,或因本工程部原因使企业外人员伤亡等均应统计上报。

(二)各类事故实行月、年统计报告制度。人身伤亡事故的月、年统计报表由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汇总,经主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分别于当月23日、当年12月25日前报总承包工程部安全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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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环保部。其他事故由事故单位报总承包工程部专业主管部门,由各专业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三)生产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三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二)发生一次受伤3人以下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主管部门或委托事故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主管责任人组织事故调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组织事故调查。事故由地方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的,总承包工程部和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协助调查。

(三)事故调查结束后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和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四)发生1~2人受伤的事故,由总承包工程部审查结案。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总承包工程部或公司审查结案。事故应在调查结束后的10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日)审查结案。

第五章 考核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总承包工程部主要负责人每年初与各部室、分部主要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在半年和年终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按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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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考核、奖励。对没有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施处罚。

第三十二条 总承包工程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年末由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进行检查、考核,经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获得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予以通报表彰。

第三十三条 总承包工程部对在岗专职安全监督员实行年度业绩考核制度,成绩突出者评为优秀安全监督员,特别突出的,推荐参加公司优秀安全监督员评比。对不称职者给予警告,连续二年受到警告者不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总承包工程部开展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经所在单位评选和总承包工程部安委会审议通过的,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总承包工程部所属各单位应实行安全生产与分配挂钩的制度,在效益工资分配中,按安全生产考核成绩所占权重与效益工资挂钩分配。

第三十六条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举报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隐患经过查证属实的,总承包工程部和所属各部室、分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总承包工程部严格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一)总承包工程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发生重伤事故,发生事故的单位主管责任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说清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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