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承包工程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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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死亡1人或一次受伤3人及以上的事故后,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在一周内向总承包工程部“说清楚”。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造成事故或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事故调查组的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对事故单位、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及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一起事故涉及总承包工程部两个及以上内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时,对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处罚按责任大小分摊:主要责任7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30%,一定责任20%。

第三十九条 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或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对严重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律法规、上级或总承包工程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不积极整改者,安全部门有权对有关单位及责任者给予警告或1—5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要加重处罚。对事故单位的经济罚款按附录2要求标准的50%加罚。负领导责任者的行政处分按附录3要求取上限处理。

(一)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在90天内,连续发生责任性因工死亡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及以上事故。或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二起。

(二)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律法规及总承包工程部有关要求,私招滥雇作业队伍及人员发生的事故。

(三)未按要求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或隐患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

(四)下发了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的隐患未改,导致发生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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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事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单位处100~500万元经济处罚并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中予以扣分,对事故直接责任单位(指发生事故的工程部等基层单位,以下相同)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并处经济处罚: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使事故扩大、影响恶劣的。

(二)迟报、漏报、隐瞒各类事故或谎报事故以逃避处罚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故意混淆事故性质,或把己方责任推给其他单位的。 第四十二条 非责任的工伤、交通、机电、火灾事故(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集团股份公司或公司主管部门确认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在提拔及任用干部时,要考核其安全生产业绩,并征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对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监管能力差的领导干部,不得提拔和任用。

第四十四条 文明创建评比中,坚持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考核年度内发生死亡事故的单位或年度安全考核为不合格的单位、考核年度重伤事故频率超标(按当年总承包工程部下达的监控指标考核)的单位,取消参加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有关释义:

(一)事故单位:指总承包工程部所属的各部室、各分部等。 (二)隐患整改的“三定四不推”原则:“三定”是指隐患整改要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四不推”是指查出的问题班组能整改的不推到队(车间),队(车间)能整改的不推到工程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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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公司/分公司,工程部、专业公司/分公司能整改的不推到公司(主管局),公司(主管局)能整改的不推到集团股份公司(省、地、市)。 (三)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四)事故分级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十六条 总承包工程部其它要求与本要求有抵触的,执行本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要求解释权属总承包工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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