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代建制实施行为,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代建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和对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代建制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出资人”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项目代理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委托代建单位代理行使项目建设期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和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 【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界定】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是指使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的财政性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和国债资金,间接融资资金以及纳入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采用代建制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
第五条【管理程序一般要求】代建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各项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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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实施原则、项目范围】实施代建制遵循“积极推进,规范管理”的原则,首先在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中推行,并逐步推广到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其中省本级项目总投资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县(市、区)项目总投资限额可根据各地实际自行确定),均应依照本办法实施代建制:
(一) 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检察审判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的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培训教育中心及其它相关设施建设项目;
(二) 教育、文化、卫生、广电、计生、体育、科研、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三) 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等政法设施建设项目;
(四) 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
其他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交通水利设施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涉及国家安全、机密的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方式】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包括分阶段代建(前期工作代理、建设实施代建)和全过程代建。具体采用的代建方式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一)前期工作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负责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至初步设计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二)建设实施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初步设计,负责工程项目施工图编制、施工、监理、采购、竣工验收,至保修期结束等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过程代建,是指由中标的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代建项目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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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包括以上(一)、(二)全部内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合同签订与规范】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委托单位、使用单位、代建单位三方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书》(以下简称《代建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履约责任、权利和义务。
《代建合同》规范文本由省统一编制。
第九条【代建单位确定方式】代建单位应当依法依规通过招标确定。其招投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代建制职责与分工
第一节 政府管理部门职责
第十条【牵头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出资人”行使委托单位的职能,负责代建项目的审批、委托,牵头协调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和综合监管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确定项目代建以及代建方式;
(二) 组织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代建单位;
(三)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设计变更; (四) 下达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以及资金调整计划; (五) 协调工程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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