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职业准则

监理职业准则

(1)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认真负责,具有对工程建设的高度责任感; (2)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正地维护项目法人的利益和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3)模范地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项目所在地建设监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4)信守合同,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努力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更新技术装备,为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优质服务;

(5)监理人员不得接受项目法人除所支付的监理酬金以外的报酬或任何其他形式的好处,也不得接受承包方的任何好处,保持监理人员的廉洁自律。

(6)监理单位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和资质等级内开展经营活动,不伪造、涂改、出租、出售、转让资格等级证书;不转让监理业务;

(7) 监理人员对工作中接触到的项目法人或承包方的情报资料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8)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经营或参与经营承包施工任务,也不得参与采购、营销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也不得在政府部门、施工单位或设备、材料供应商任职或兼职;

(9) 监理人员发现处理不当时,应及时向项目法人承认并积极配合改正。 (10)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和其它技术服务活动。

监理行为规范

(1)遵守国家和政府法令、法规,遵守各项监理工作制度,服从监理机构的领导和管理,坚持科学、求实、严谨的工作作风,做到遵纪守法、尽职尽责、公正廉洁、热情地为工程建设服务。

(2)监理人员必须努力钻研业务,熟悉相关工程建设合同文件,熟悉设计文件,熟悉技术规程和质量检验标准,熟悉监理实施细则和监理工作文件,熟悉施工环境和条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运用权限,促使业务工作能力和监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3)监理人员要努力加强与工程建设有关方面的协作,深入现场,了解和掌握工程第一手资料,充分运用自己职责和技能,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监理人员无权自行变更和修改设计。发现设计有重大失误或因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文件必须作局部调整、变更与修改时,应立即报告,通过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及时与设计人或设计代表会商后再作处理。

(5)监理人员请假、出差、离岗、退场等,应依据监理项目部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安排好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

(6)在监理实施过程中,监理项目部不得泄露发包人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露设计、工程建设有关单位提供并申明的技术和经济秘密。

(7)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项目部人员,不得参与可能与监理合同规定的与发包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向承包人介绍施工队伍,不得收受承包人礼品,更不得循私舞弊、收受贿赂和进行其他有损监理工作或监理声誉的活动。

(8)树立严格的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安全技术要求,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和特殊保护用品,自觉遵守施工现场有关安全防护规定。

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职责

(1)参与项目法人与承包商洽谈工程承包合同,审核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提出建议,由项目法人批准。

(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各部门关系,保证监理机构正常有序运转。

(3)主持监理规划的编制和质量策划文件以及监理机构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

(4)审核承包方选择的分包单位,审批承包方呈报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主要技术方案,签署开工令。

(5)审定承包商提出的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决定施工中重大的技术问题,同项目法人共同审定重大工程设计变更。

(6)组织审核工程款支付申请,签署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凭证。 (7)审核合同变更与附加工程项目,处理索赔,并提出建议,由项目法人批准后实施。

(8)协调监理人员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并主持生产协调会议和专题会议。 (9)汇总工程的月进度报告,组织编写季度、年度工程进度报告。 (10)审定工程缺陷补救措施,并经项目法人同意后实施。签署颁发工程缺陷责任凭证。

(11)签署工程竣工验收凭证、组织编制竣工报告,办理工程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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