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大学2014年12月网络教育课程考试《中国法制史》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2014年第二学习阶段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时有疑狱,曰: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之以为子。及已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案例来源:《通典》卷六九

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得葬。四月,甲母丙即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嫁,以私为人妻,当弃世。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所以为顺,嫁之者妇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

案例来源:《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 甲父乙与丙争言相斗,丙以佩刀刺乙,甲即以杖击丙,误伤乙,甲当何论?或曰,殴父也,当枭首。论曰:“臣愚以为父子至亲也,闻其斗,莫不有怵怅之心,扶杖而救之,非所以欲诟父也。《春秋》之义,许止父病,进药于其父而卒,君子原心,赦而不诛。甲非律所谓殴父,不当坐。”

案例来源:《太平御览·刑法部·决狱》

答:

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

1. 亲亲得相首匿,依据儒家“亲亲相隐”作为判案的原则,只是扩大了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从自然血亲扩大到拟制血亲.

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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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该妇人的丈夫是淹死在大海的,尸体都无法寻找,那么无论过多久都无法安葬。而且该妇人改嫁又是奉其母之命,若机械地适用汉律的规定而将该妇人处死,确实冤枉,有悖常理。董仲舒首先从《春秋》中找到儒家的精神: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且甲又尊命所嫁,无淫行之心,非私为人妻也。最后判决:皆不当坐罪。儿子为帮父亲打架,误伤了父亲,儿子的本意是为了救父亲,如果机械地引用汉律的“殴父者当枭首”规定处理,将儿子处死,太有乖情理。董仲舒判决被告不当坐(罪),纠正了汉律的不合情理的规定。上述三个案例都体现是汉代司法中的春秋决狱的原则, 特点为就是引经入狱, 运用儒家经典来审理案子.

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 3、对中国古代司法的作用体现在:

1.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有重大推动作用 2.对封建法律中有乖人情之处有所纠正

3.在量刑上改重为轻,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从全部的“春秋决狱”的事例看,除了侵犯政权和皇权,按“君亲无将,将则诛焉”原则从重处罚的以外,其余的案件,与汉律的规定相比,都是从轻处罚甚至是判定无罪的。

4.对中国古代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起到重大推动作用。 “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是“论心定罪”,“论心定罪”的实质是强调根据犯罪动机、目的、心态等主观方面的因素来定罪和量刑。这与法家理论刚好相反。 案情今译

案例(1) 乙与丙争吵打架,丙用佩刀刺乙,乙的儿子甲(见此情况)用棍子打丙,却误伤其父。对甲应如何处理?有人说甲应该因殴父论罪。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着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要伤到父亲。《春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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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了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案例(2) 甲生了儿子乙,却将其送给丙收养,乙由丙抚养长大成人。有一天,甲因为酒色醉了,对乙说:“你是我的儿子。”乙很生气,用棍子打了甲二十下。甲因为乙是他亲生,咽不下这口气,就去县官那里告乙殴父。董仲舒认为:甲对乙生而不养,父子之义已经断绝。乙不应被判殴父。

案例(3) 汉昭帝时,有人自称是卫太子,诣长安北门,造成混乱,群臣束手无策。这时京兆尹雋不疑赶到现场,将其逮捕下狱。其依据是《春秋》蒯聩的故事:定公十四年,卫灵公之世子蒯聩违抗父命,出奔宋,后来又奔晋;灵公立其孙蒯辄,是为出公;后来,蒯聩欲回国,遭蒯辄拒绝;而《春秋》以灵公无杀子之意,蒯聩不应出奔,故以蒯辄为是。雋不疑认为,在本案中卫太子与蒯聩情况相似,即使诣北门者真是卫太子,也仍应论罪。于是将其下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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