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应知应会

供电岗位应知应会

一.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第154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必须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密度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额定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的位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机车牵引的列车(电力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向行车条件。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枢纽及较大区段站的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第155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下表

V≤120(km/h) 25KN(综合张力) 10kN(接触网张力) 120≤V≤160 (km/h) 28 KN(综合张力) 13 kN(接触网张力) 160≤V≤200(km/h) 30 KN(综合张力) 15 kN(接触网张力)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500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700mm(旧线改造不小于5330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200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330mm。

在电气化铁路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接触网设计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段、工务段要共同复查确认,以后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线误差不得大于±30mm。

第156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mm。当海拔超过1000m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000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线路,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100mm。

第157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10KV以上至110KV电线路,不小于3000mm;220KV电线路,不小于4000mm;330KV电线路,不小于5000mm;500KV电线路,不小于6000mm。

为避免低压线路跨越高压线路,便于设备维修管理,10KV及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接触网支柱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第158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000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159 供电设备应具有: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

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外部电源不能满足要求时,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电力工程竣工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试验合格后方能投入运行。 第160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 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KV、35(63)KV、10KV或380V/220V。

3. 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1)35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KV及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 第161条 电力线路跨越非电气化铁路时,其导线最大驰度的最低点至钢轨顶面的距离: 1. 500KV线路,不小于14000mm; 2. 330KV线路,不小于9500mm; 3. 220KV线路,不小于8500mm;

4. 110KV及以下线路,不小于7500mm。

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 1. 380V及以下低压线路,不小于3100 mm; 2. 10KV高压线路,不小于3100 mm;

3. 35KV及以上的高压线路,不小于杆高加3100 mm。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责任。

《铁路200-250KM/H既有线技术管理办法》

第61条 CTCS-2级列控系统是基于轨道电路加点式应答器传输列车运行许可信息并采用目标距离模式监控列车安全运行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包括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

第68条 列控车载设备有完全监控模式、部分监控模式、目视行车模式、调车模式、隔离模式和待机模式等六种。

第81条 接触网悬挂类型应采用全补偿简单链形悬挂或全补偿弹性链形悬挂。正线接触线额定张力应不小于15KN。

第92条 在CTCS-2级区段,动车组在完全监控模式、部分监控模式下运行时,进入闭塞分区的行车凭证为列控车载设备显示的允许运行的信号。

《铁路客运专线技术管理办法》(300-350KM/H)

第65条 CTCS-3级列控系统是基于GSM-R无线通信实现车地信息双向传输,无线闭塞中心生成行车许可,轨道电路实现列车占用检查,应答器实现列车定位,并具备CTCS-2级功能的列车运行控制系统,由列控车载设备和地面设备组成。 第79条 列控车载设备CTCS-3级的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引导、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等模式;CTCS-2级为后备控车模式,有完全监控、部分监控、目视行车、调车、隔离、待机和机车信号等模式。

第80条 动车组在CTCS-3级区段按列控系统后备模式行车时,最高运行速度300KM/H。 第89条 机车信号模式是装备CTCS-3级列控车载设备的动车组在CTCS-0/1级区段运行时使用的模式。经司机操作后,列控车载设备转为最高限速80KM/H控车模式。在机车信号

模式下,地面信号显示为行车凭证。

第132条 接触网的额定电压为25KV。长期最高工作电压为27.5KV,短时(5min)最高电压为29KV,最低电压为20KV。

《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

第15条 接触网的检修作业分为三种:

1. 停电作业——在接触网停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2. 间接带电作业——借助绝缘工具间接在接触网带电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3. 远离作业——在距接触网带电部分1m以外的附近设备上进行的作业。 第17条 根据作业性质的不同,工作票分为三种: 1. 接触网第一种工作票,用于停电作业。 2. 接触网第二种工作票,用于间接带电作业。

3. 接触网第三种工作票,用于远离作业即距带电部分1m及其以外的高空作业、较复杂

的 地面作业(如安装或更换火花间隙和地线、补偿装置、开挖和爆破支柱基坑、未接触带电设备的测量等)。

第18条 第一、三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第二种工作票有效期不得超过2 个工作日。所有工作票保存时间不少于12个月。

第24条 V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使用的工作票右上角应加盖“上行”或“下行”印记。工作票中要有针对V形天窗接触网检修作业的特殊性提出的安全措施。主要是:

1. 写明上行(下行)停电,下行(上行)有电,人员机具不得侵入下行(上行)限界。 2.防止误触有电设备的安全措施。 3.防止感应电伤害的安全措施。 4.防止穿越电流伤害的安全措施。

5.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作业区段的安全措施。

在设备较复杂的区段作业,应附页画出作业区段简图,标明停电作业范围、接地线位置,并用红色标记带电设备。

第36条 凡在距离地面3m以上的处所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空作业。 第62条 进行V形天窗作业应具备的条件:

1. 上、下行接触网带电设备间的距离大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2. 上、下行接触网带电设备距下、上行电力机车受电弓瞬时距离大于2m,困难时不小于1.6m。

3. 距上、下行或由不同馈线供电的设备间的分段绝缘器其主绝缘爬电距离不小于1.2m。 4. 所有上、下行线间横向分段绝缘子串,爬电距离必须保证在1.2m及以上,污染严重的区段要达到1.6m。

5. 同一支柱上的设备由同一馈线供电。

不能采用V形天窗进行的停电检修作业,须在垂直天窗内进行,其地点应在接触网平面图上用红线框出,并注明禁止V形天窗作业字样。

第63条 利用V形天窗停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 接触网停电作业前,必须撤除向邻线供电馈线的重合闸,相应所、亭可能向作业线路送电的开关应断开。

2. 作业人员作业前,工作领导人(监护人员)应向作业人员指明停、带电设备的范围,加强监护,并提醒作业人员保持与带电部分的安全距离,确保人员、机具不侵入邻线限界。

3. 为防止电力机车将电带入停电区段,有关车站应确认禁止电力机车通过的限制要求。 4. 利用V形天窗在断开导电线索前,应事先采取旁路措施。更换长度超过5m的长大导体时,应先等电位后接触,拆除时应先脱离接触再撤除等电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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