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公司考勤制度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入加强公司劳动纪律管理,依据《XXX有限公司考勤休假管理办法》,现将公司常用假期请休以及员工外出制度重申如下:
一、公司假别
1.年休假
累计工作不满1年的,不享受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年休假时间不包括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年休假可分期使用,均以1天为单位起算,不可跨年使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不享受年休假。 (1)年度内累计事假20天以上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 公司已安排在年内疗养或休养的员工; (4) 参加工作不足一年时间的员工;
(5) 参加各类院校脱产学习一年及以上的员工; (6) 内部退养和退休人员。
2.婚假
(1)员工本人符合国家规定结婚给予10个自然日的婚假。
(2)婚假自办理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有效。 3.产假
(1)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2)女员工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产后)。经医院证明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男员工配偶生育的,给予15天陪产假。
(3)生育奖励假30天。 4.事假
(1)员工因私事请假,经批准后,在工作时间内不能出勤视为事假。
(2)婚假、年休假等超过规定期限部分,经公司批准,按事假处理。
3.病假
(1)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企业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证明中医嘱建议休假时间安排休假。
(2)按劳动法规定,如果医疗期满后,员工不能从事原
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后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二、各假期对应薪酬
1.年休假、婚假期间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按照《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员工产假期间工资由当地人社部门以生育津贴的方式进行发放,生育津贴低于员工月度工资发放标准的,由公司补齐,产假结束后由公司人资部门向社保局提交申请核定员工生育津贴。员工在休完规定产假后,如果个人提出需要延长时间,按事假规定待遇执行;
3.经公司审批同意的事假按日扣发绩效工资。月事假超过5天,当月绩效工资全额扣除;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30天,年度一次性绩效奖金全部扣除;
4.参照《北京市病假工资标准》规定,即员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医疗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5.公司各类假别(不含法定节假日、公派学习和社会活动),年度累计享受时间超过4个月(122天)的员工,取消年度评优资格。
三、劳动纪律以及相关考核
1.公司实行打卡考勤,任何人不得代替他人打卡。每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