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建设回购(BT)合同协议范本

在建设期内,投资人有权为第4.4条允许的本项目融资之目的以回购人的回购承诺书和回购保函作为担保。 2.3 投资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投资人应

(1)在建设期内自行承担费用和风险,负责进行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和移交; (2)根据第14条将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移交给回购人或其指定机构。

2.4 回购人的主要义务

在遵循本协议规定之前提下,回购人应: (1)按时完成立项和征地拆迁工作;

(2)保证投资人能够获得建设用地的相关权利及在建设期间有权进入该土地; (3)根据第14条及时接收项目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的移交; (4)及时、足额地拨付回购资金。 2.5 建设期

除非依据本协议第2.6条延长建设期或第12条终止协议,建设期自生效日期(含)起至全部工程项目完工日前一日(含)止,预期的建设期为 个月。 2.6 建设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1)第21.3条所述的情况致使建设工程延误; (2)由于回购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建设工期延误; (3)因回购人的原因导致第三方干扰造成的工期延误; (4)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第23条项下的工期延误;

(5)国家法律变更导致工期延误;

由此引起的投资人的支出、损失、损害或费用应由回购人进行补偿,同时建设期应予以相应延长,以使投资人保持在未发生该事件之前同等的经济地位。 第3条 合作前提条件 3.1 投资人条件

项目公司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成立,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建设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力。 3.2 回购人条件

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权力和能力履行其义务或责成协议的其他当事方分别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3 回购承诺函和回购担保文件

回购人应在生效日期向投资人出具回购承诺函和 提供的对本项目的回购担保文件。如果回购人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投资人支付回购款,担保人将就本协议中应由回购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投融资

第4条 项目融资 4.1 投资人的投融资义务

投资人负责本项目工程的建设及移交的全部资金(包括股本金和贷款)的筹措。 4.2 项目资本金

建设期内,投资人应确保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符合适用法律和政府批准文件的要求。

4.3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

项目公司首笔注册资本金不少于人民币 元,且应在项目公司成立之日缴足。 4.4 担保权益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并经回购人同意,投资人可以为本项目融资之目的,凭本协议和回购人出具的回购承诺函及回购担保文件向贷款人质押贷款。贷款人可以根据适用法律、本协议及融资文件行使质押担保权益。 4.5 融资文件

4.5.1 投资人应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签订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的融资合同,并将副本送交回购人备案。

4.5.2 投资人不得重复使用前述回购承诺函、回购担保文件进行质押融资。 4.5.3 除第4.4款规定的质押外,投资人不得在本工程的任何资产上设立或允许设立任何形式的担保及处置本工程的任何资产,除非得到回购人的书面同意。 4.6 资金使用

投资人根据第4.4款获得的融资,只能用于本项目本身需要,不得用于本项目以外的用途。

第三章 项目监管

第5条 项目监管 5.1 回购人的监管权

5.1.1 回购人有权对项目的投融资、进度、现场等进行抽查、检验、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前述活动。

5.1.2 回购人有对涉及工程投资、标准等重大问题变更事项的审批权。

5.1.3 回购人有权要求投资人提交融资计划、投资控制计划、工期、质量控制措施等工作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5.1.4 投资人若更换本项目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须事先通知并经回购人同意。 5.2 财务监管

5.2.1 财务报表。投资人应在项目工程投资期间,对项目工程进行独立核算,每季依照中国现行会计制度和准则编制工程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至少应包括独立核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5.2.2 编制资产目录。投资人应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将各单项工程的资产(即依本协议建设的、采购或其他有偿、无偿方式取得的动产、不动产、权利或利益等)逐项详细登记制作成资产目录,并应注明取得该资产和权益的名称、种类、取得时间等。

5.2.3 回购人为执行检查,应通知投资人限期提出帐簿、表册、财务报表及其他相关文件供回购人查核。回购人对于财务报表内容及相关财务问题的查询,投资人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5.3 监理机构的监管

5.3.1 投资监理人:本项目的投资监理机构由回购人和投资人双方都认可的有资质的机构担任,在符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根据授权范围开展监理工作。 5.3.2 施工监理人:施工部分监理机构由投资人按招投标规定选择具有相应专业资质和能力的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费用控制、安全等实施监督工作。投资人负责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回购人有权对施工监理人的工作进行抽查、检查、了解、监督等活动,投资人应积极配合回购人的这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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