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及授信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支持区域经济发展,加大对xx农村信用联社辖内各级各类市场个体经营户的贷款投放,满足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合理资金需求,统一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规范贷款操作程序,强化个体工商户的贷款管理,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部门文件精神,以及市联社有关部门信贷管理的规章制度,结合我区联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对象为在我区联社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体经营户。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的授信额度是指经过信用社对个体工商户客户(以下简称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后,向借款人授予的,可在一定期限内循环使用的人民币贷款额度。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额度是指信用社在个体工商户授信有效期内,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

第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客观、工整、科学的原则,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从严控制,严格管理。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推行综合授信制度,实行单户核定限额,随用随还,循环使用。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实行以成熟市场为平台的模式开展,信

用社根据不同市场容量对市场内的个体工商户中符合条件的客户进行建档、评级、授信。并引入市场管理者或专业的担保公司承担对授信客户贷款的连带责任担保。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客户授信操作流程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范围:只限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对象:在xx信用联社所辖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的信用评级及授信的操作程序为:客户授信申请→授信受理→授信调查、建立客户经济档案→提出授信意见→授信审查、审批→签定授信合同→核发贷款证→办理担保手续→授信贷款使用。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采取就近办理的原则进行,由客户所在市场辖区沙坪坝区信用联社所设信用社负责办理。 第十一条 借款人向信用社申请信用等级评定时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领取了有关证照,且借款人与营业执照负责人应当一致。

2、属当地居住户,具有xx市常住居民户口,在当地拥有住房及固定的经营场所。

3、借款人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无任何债务纠纷以及为他人顶名贷款或担保贷款超出自身承受能力等记录。

4、有从事生产经营的技能,经营有效益,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经信用社信用评定,具备信用社认可的信用资格。 6、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存款帐户。 7、愿意接受信用社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授信申请及受理 第十二条 授信申请。

满足信用社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需要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应首先向所在地信用社提出书面申请。借款人书面申请应包含:借款人名称、户口所在地、经营项目、申请借款用途、申请金额、还款来源,还款期限等项目。

第十三条 授信申请受理。

借款人的授信申请由信用社负责人确定是否受理,对要受理的授信申请,信用社信贷人员(或客户经理,下同)必须对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查,对借款人提供的一切情况要实地调查核实。已建立客户经济档案的要核对档案登记资料与当前客户情况是否一致,如客户情况出现变化的,信贷人员必须对客户经济档案登记的内容进行调整记录。

信用社负责人对借款人提出的授信申请未予通过的,由信贷人员将结果通知借款人。

对同意受理借款人授信申请的,信用社信贷人员及时通知客户正式填写《个体工商户授信贷款申请书》,并由借款人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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