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轮货运单证及流程
一、班轮货运主要单证
在班轮运输中,从办理物品的托运手续开始,到物品装船、卸船、直至交付的整个过程,都需要编制各种单证。这些单证是货方(包括托运人和收货人)与船方之间办理货物交接的证明,也是货方、港方、船方等有关单位之间从事业务工作的凭证,又是划分货方、港方、船方各自责任的必要依据。
在这些单证中,有的是受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规约束的,有的则是按照港口当局的规定和航运习惯而编制使用的。尽管这些单证种类繁多,而且因各国港口的规定会有所不同,但主要单证是基本一致的。并能在国际航运中通用。
图2 班轮货运主要单证
1. 托运单(Booking Note:B/N)
托运单,是指由托运人根据买卖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该单的签认,即表示已接受这一托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对货物运输的相互关系即告建立。
本来,在班轮运输的情况下,托运人只需以口头或订舱函电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预订舱位,船公司对这种预约表示承诺,运输关系即告建立,并不需要什么特定的形式。但是,国际航运界的习惯做法则是,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与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约定所需舱位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提交详细记载有关货物情况及对运输要求等内容托运单。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接受托运后,便在托运单上编号并指定装运的船名,将托运单留下,其副本退还托运人备查。
托运单的主要内容包括: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的名称、数量、尺码、件数、包装式样、标志及号码,目的港,装船期限,信用证有效期,能否分批装运,对运输的要求及对签发提单的要求等。
2.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装货单,是由托运人按照托运单的内容填制,交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审核并签章后,据以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承运的凭证。
但是,托运人凭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章后的装货单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之
前,还必须先到海关办理货物装船出口的报关手续,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图章,表示该票货物已允许装船出口,才能要求船长将货物装船。故装货单习惯上又称为“关单”。船长或大副亦只能依据“关单”接受货物装船承运。
装货单是国际航运中通用的单证,多数是由三联组成,称为“装货联单”。其中,第一联是船公司留底(Counterfoil),用于缮制装货清单;第二联是装货单(Shipping Order),作用如上述;第三联是收货单(Mate’s Receipt),亦称“大副收据”,是船方接受货物装船后由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凭据。
装货单上除应记载托运人名称、编号、船名、目的港及货物的详细情况(应与托运单一致)等内容外,还应有在货物装船后由理货人员填写的货物装船的日期、装舱位置、实际货物数量以及理货人员的签名等项内容。
3.装货清单(Loading List:L/L)
装货清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装货单留底联,将全船待装货物按目的港和货物性质归类,依航次靠港顺序排列编制的装货单的汇总清单。
装货清单是船舶大副编制积载计划的主要依据,又是供现场理货人员进行理货、港方安排驳运、进出库场以及承运人掌握托运人备货及货物集中情况等的业务单据。
装货清单的内容包括装货单号码、货名、件数及包装、毛重、估计立方米及特种货物对运输的要求或注意事项的说明等。
4. 积载计划(Stowage Plan:S/P)
积载计划又称“货物积载图”,即以图示形象、具体地模拟货物在船舱内的装载位置。它是在货物装船以前由大副根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送来的装货清单上记载的货物资料制成的,实质上是计划的积载图,这样,可以使港口和装卸公司、理货人员等有关方进行货物装船工作时有据可依,能按照这一计划的要求来安排装船作业,使装船工作得以有条不紊地进行。因此,它是装船作业中一份十分重要和必备的资料。然而,在实际装船过程中,往往会因各种客观原因无法完全依照计划装载。因此,当每一票货物装船后,理货长都应重新标出货物在舱内的实际装载位置,并注明卸货港名、装货单(提单)号、货名及数量,最后再重新绘制一份货物在舱内的“实际积载图”。
5.收货单(Mate’s Receipt:M/R)
收货单是货物装船后,承运船舶的大副签发给托运人的,表示已收到货物并已装上船舶的货物收据。故又称为“大副收据”。托运人取得了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后,即可凭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其主要作用有:是划分船货双方责任的重要依据;是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的凭证。
收货单是前述装货联单的第三联,它除了增加大副签署一栏外,其所记载的内容和格式与装货单完全一样。为了便于与装货单相识别,实际工作中常用淡红色或淡蓝色制成并在左侧纵向增加一较宽的线条。
在普通班轮运输中,船公司对货物承担责任是在货物装船时开始的。因此,在货物装船时,大副必须认真对装船货物的实际情况是否与装货单上记载的情况相符合,货物的外表状况是否良好,有无标志不清、水渍、油渍或污渍情况,数量(件数)是否短缺,货物损坏情况与程度,以及应急修理的事实等。如有这些情况,大副在签署收货单时应明确、具体、如实地记载在收货单上。这种在收货单上记载有关货物外表状况不良或缺陷的情况称为“大副批注”。收货单上有了大副的批注,则这张收货单便称为“不清洁收货单”(Foul Receipt)。反之,称为“清洁收货单”(Clean Receipt)。
值得注意的是,收货单上有了批注,最终将要转批到提单上去,使提单成为“不清洁提单”,从而影响托运人以提单向银行结汇的可能,这显然对托运人不利。因此,大副在收货单上批注时应防止两种倾向:其一是不管货物是否良好,件数是否正确,一概不加批注,这样势必使船公司承担本来不应承担的责任;其二是不问是否有损坏或短缺,为减轻船公司的责任,吹毛求疵地尽量多做一些批注,这样又将给托运人增加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也影响船方的声誉。为此,大副在收货单上作批注应认真核实、实事求是、具体明确肯定、慎重、不重复提单中已有的免责内容、更不能与提单条款有矛盾。
6. 提单(Bill of Lading:B/L)
提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运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且可以转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提单也可以由承运人授权的人签发。提单由载货船舶的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
7. 载货清单(Manifest:M/F)
载货清单亦称“舱单”,是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由船公司的代理人根据大副收据或提单编制的一份按卸货港顺序逐票列明全船实际载运货物的汇总清单。编妥后应送交船长签字认可。其内容包括船名及国籍、开航日期、装货港及卸货港,同时逐票列明所载货物的详细情况(包括提单号、标志和号数、货名及包装、重量、尺码等)。
载货清单是国际上通用的一份十分重要的单证。船舶办理出口(进口)报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