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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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实

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生产安全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旗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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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备案、宣传、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中央驻自治区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事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同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级、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工作特点,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全面分析、评估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发生事故危险性和可能生产事故的特点,广泛听取一线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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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别定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三种以上(含三种)风险种类、可能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应当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应急演练等容。

第八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时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对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容。

第九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容。

第十条 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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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预案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和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并应及时更新,保持准确有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准备阶段或试生产(使用)前,应编制有关应急预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备案等工作,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矿山、冶金、石油天然气、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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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评审应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邀请预案涉及的旗县以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相关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当邀请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的有关人员参加评审,保证公安消防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与企业应急预案对接。评审专家人数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确定,大型一般不少于7人,中型一般不少于5人,中型以下不得少于3人。应急预案论证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 参加评审(或论证)的专家应由旗县区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应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本着对社会和企业负责的态度,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应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评审专家库。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资历,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荐,经相应级别的盟市级以上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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