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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遗嘱,确保将财产交给属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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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色年代》2013年第05期

金色维权岗

随着亲人离世,很多老人一人独居,对于照料自己的好心人,老人们心存感激,想把自己的财产留给他们。但由于未写下遗嘱,老人辞世后,半路上杀出个“老人的亲属”来争夺遗产,于是,财产到底由谁继承,就充满了变数。 【案例1】

单身姑妈的遗产由谁继承?

张阿婆一生未曾结婚生子,平时与侄子小张同住,生活起居也皆由小张负责。张阿婆共有兄弟姐妹8人,除了小张的父亲,其余兄弟姐妹皆先于张阿婆过世。

2003年9月张阿婆不幸去世。一年后,小张的父亲也去世了。张阿婆位于黄浦区的私房一直由小张居住至今。2009年初,在上述房屋即将动拆迁之际,小张却收到了一张法院的传票。原来,是堂兄大张前来起诉,要求依法继承姑妈张阿婆的遗产。 【法院判决】

庭审中,大张认为张阿婆的遗产应当由其8位兄弟姐妹共同继承,现各位长辈均已过世,就应当由各位长辈的子女们继承均分。最终法院判决,张阿婆的遗产由小张一人继承。 【律师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张阿婆的遗产到底该如何继承?大张认为遗产应该由张阿婆的兄弟姐妹继承。依据《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张阿婆既然没有父母配偶和子女,其财产应当由其兄弟姐妹继承,这样的说法没错。但问题是,张阿婆的兄弟姐妹除了小张的父亲外,都先于张阿婆过世了。大张想当然地认为,各位长辈的子女可以实行代位继承权,这是不对的。

《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为此,该条明确了代位继承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不适用兄弟姐妹间的继承。所以,张阿婆的遗产只能由小张的父亲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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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本案中,小张对其姑妈张阿婆遗产的继承系法律上所谓的转继承,这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小张的父亲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过世,其能够继承的份额应该由其继承人小张来继承。为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而小张确实在姑母生前给予了照顾,得到姑母的遗产也在情理之中。 【案例2】

半路上杀出个“养兄弟”

张先生跟老王,两人做了几十年邻居。老王终身未娶,父母早已作古,又没有兄弟姊妹,是一位孤老。幸好有张先生一家时常关心照料他。2012年2月,老王因患病无法自理生活,住进了医院,在老王最后的日子中,都是张先生没日没夜地照料,然而,老王还是因病情恶化离开了人世。在张先生帮老王料理完后事以后,便搬进了老王留下的房屋中居住。

可是没过几天,来了一位陈先生,他自称是老王的兄弟,要求继承老王留下的房产。原来陈先生跟老王本来是表兄弟,陈先生父母早亡,老王的父母就将当时年幼的陈先生接到家中生活,并认为养子,而老王就与陈先生成了养兄弟。陈先生认为,老王去世后,遗产依法应当由其一人继承。

对于这位不速之客的说辞,张先生不敢相信,也不愿相信。由于他执意不肯让出房屋,2012年7月,陈先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先生说,房子是老王主动给他居住的。因为,身为孤老的老王的晚年生活都是张先生一家照顾的,老王出于感激,便决定把房子让给张先生居住。据张先生介绍,老王还曾决定要将房子赠送给他,只是由于办证时手续遇到麻烦才没有过户成功,但是他跟女儿的户口都在老王的房子里,可见老王是同意将房子给他的。张先生认为,陈先生只是跟老王一家共同生活过,并没有办理收养手续,不应当有继承权。而陈先生向法官出示了一系列证据,包括户籍资料、亲戚的证词、居委会证词,证明他与老王父母是养父母关系,并共同生活过。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认定,陈先生作为老王的养兄弟,依法符合《继承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关于法定继承的条件,依法对老王的遗产享有继承权,所以判决老王的房产归陈先生所有。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陈先生究竟是不是老王家的养子?在我国,解放前《收养法》还没实施,自然不存在收养登记,按照当时法律的关系,只要亲友证明养父母与养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即使未办理收养手续,也应该按收养关系对待。本案中,陈先生提供的户籍资料和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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