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考试内容

《民用航空适航管理》考前复习

1.适航性定义

适航性是个抽象的、物理的、全过程的集合。归纳起来,可以这样理解: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适航性” 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的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为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2.适航标准-特殊的技术性标准 (法规) ,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

共同特点:1)适航标准的法规性:2)适航标准的务实性: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果为背景。3)适航标准的稳健性;4)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3. 适航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由交通部民航局负责,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标准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适航管理揭示和反映了民用航空器从设计、制造到使用、维修的客观规律,并施以符合其规律的一整套规范化的管理。

适航管理特点:权威性/法规性;国际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动态发展性;独立性。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初始适航的管理内容:?

持续适航管理

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4.具有中国特色的适航管理模式 “两级政府,三层式管理”模式

立法决策层---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司和航空器适航中心

执法监督层---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航空器适航处和上海、西安、沈阳、成都航

空器审定中心……

委任基础层---所有的委任适航代表和委任单位代表,按照适航部门授权负责有关的工作

5.适航职能

民航局授权航空器适航司具体负责我国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工作,主要职能如下:

(1)拟订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政策、适航标准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对民用航空器(含发动机、螺旋桨)型号合格审定,颁发或吊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

(3)对民用航空器生产许可审定,颁发或吊销生产许可证。

(4)对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进行合格审定,颁发或吊销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

(5)对民用航空器进行适航鉴定,颁发或吊销适航证、特许飞行证。 (6)对中国的民用航空器办理出口适航证;对首次进口的民用航空器进行型号认可审查,办理准予进口的型号认可证。

(7)负责民用航空器的注册登记,颁发或吊销登记证,管理航空器的识别标志。

(8)对境内、外承担在中国注册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业务的单位的维修许可审定,颁发或吊销维修许可证。

(9)拟定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技术标准,考核、颁发或吊销维修人员执照、管理人员执照。

(10)负责民用航空器运行适航性和安全状态的监督、颁发适航指令,并监督执行。

(11)审批航空器维修大纲、维修方案和可靠性方案,加、改装及重大特修方案。

(12)组织重大、多发性故障研究及处理。 (13)负责适航人员的标准和资格审核。 (14)对地区适航部门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6.证照管理

立法和颁证是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两大支柱。适航部门通过各种审定来检验航空产品、组织机构和人员符合标准或资格规定的程度,经审查合格颁发给相应证件。证件是符合标准或规定资格的凭证。

证件管理一般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证,以及颁证后对持证人进行检查监督等环节。

适航管理涉及飞机、旋翼机、载人气球、发动机、螺旋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等的适航审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资格审查、监督;航空器运行的审定和监督检查,需要有配套的适航标准、管理规章和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

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适航指令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技术标准规定

适航管理程序 咨询通告 适航管理文件 表格

适航管理规章---CCAR: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管理民用航空活动的行政机关----交通部民航局制定、发布的涉及民用航空活动的专业性规章。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具有法律效力,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适航管理程序---AP (AP-×××-××R×) 适航咨询通告---AC(AC-×××-××R×) 7.国籍和登记 CCAR-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体大写字母B,中国航空器的登记标志B-××××

租赁航空器:干租---不带机组,仅租赁航空器。 湿租---带机组租赁航空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或临时登记标志,并携带国籍登记证书或临时登记证书。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制定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航空器上绘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位于机身前部两侧。其它公司的航空器均不得绘制国旗。

民用航空器不得具有双重国籍。未注销外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国籍登记;未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不得在外国办理国籍登记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不得作为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证据。

民航局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中载明下列事项:(一)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二)民用航空器制造人名称;(三)民用航空器型号;(四)民用航空器出厂序号;(五)民用航空器所有人名称及其地址;(六)民用航空器占有人名称及其地址;(七)民用航空器登记日期;(八)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签发人姓名;(九)变更登记日期;(十)注销登记日期。

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应当放置于民用航空器内显著位置,以备查验。 民用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翼航空器--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如系多垂直尾翼,则应在两外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二)旋翼航空器--位于尾梁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

(三)飞艇--位于右水平安定面上表面、左水平安定面下表面和垂直安定面下半部两侧;

(四)载人气球--位于球体表面水平最大圆周直径两端对称部位上。 航空器构形特别,其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位置不符合本条前款规定的,应当位于易于识别该航空器的部位

公司标志喷涂在航空器的垂尾上。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载有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并且应当固定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近的显著位置。

办理临时登记:(一)验证试验飞行、生产试验飞行;(二)表演飞行;(三)为交付或者出口的调机飞行;(四)其他必要的飞行。

8.适航管理证件体系 8.1型号合格证

型号合格证是民航局对民用航空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滑翔机、载人气球、超轻型飞机或其他非常规航空器,以及装于其上的发动机、螺旋桨除外)设计批准的合格凭证,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标准。

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5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证明其产品需要更长的设计、发展和试验周期,经民航局适航部门审查批准,可获得更长的有效期。 型号合格证有下列栏目:型号合格证编号;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名称;型号设计符合的适航标准、产品型号和申请日期;以及批准日期、批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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