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府[2003]73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04.25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实施办法 (2003年4月25日 深府[2003]73号)

为加强国有企业管理,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合理的经营者年薪收入分配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化改革,理顺关系,激励经营者的工作责任感和开拓精神;以完善经营者年薪制考核指标体系为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廉政建设;以搞活国有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为根本目的,促进国有资产安全增值。 1 / 2

(二)基本原则

1.经营者年薪收入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经营者年薪收入与企业规模、经营业绩及行业特点挂钩; 3.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 4.公开透明,科学规范,取消不合理的收入。

(三)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设立的国有市属一级企业。其它国有控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四)经营者指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通过市场化选聘的总经理除外。董事会和经营班子其他成员,没有特殊贡献的,其收入一般不得高于董事长、总经理的收入。 二、年薪收入的构成及核定办法

(五)经营者年薪收入由基本年薪、效绩年薪和奖励年薪构成。

(六)经营者基本年薪是指经营者年度的基本收入。根据市政府公布的企业分类定级结果,参考市场上经营者工资水平、上年度国有企业经营者基本工资水平和公务员工资标准规定:

一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2万元; 二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10.8万元; 三类企业经营者基本年薪为9.6万元。

经营者基本年薪每年根据物价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由市劳动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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