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民间借贷纠纷日常案件的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调整,民间借贷案件显现出了诸多的新特点、新情况,借此机会,围绕大家关注较多的“借条”问题,与大家交流一下,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解析。
一、借条与欠条区别 1、形成的原因的不同
借条的形成原因只有一种就是借钱。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如:买卖、租赁等等。 2、诉讼时效不同
借条,若未记载还款时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若记载还款时间,从期满后起2年。欠条,诉讼时效从欠款之日起计算3年。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要出具欠条或者借条时,大家一定要正确区分,其次就是要把握好诉讼时效,切不可因诉讼时效过了而丧失债权在法律上受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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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条中借款人的签名问题
借款人签名应当准确、清晰(与身份证件上一致),最好能附一份身份证复印件。
举例1:日常生活中叫“田成”,而身份证上载明为“田成成”,此种情形,应当以身份证上的“田成成”为准。 举例2: 同音不同字 刘忠华(刘中华)名字不一致。 三、出借人借款的交付方式
1、银行转账(将借款款项打入借款人本人的账户或其指定人的账户,如打入指定人账户,一定要有借款人的书面授权证据) 2、现金交付(将借款款项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借款人) 下面根据司法实践,重点谈谈法院对现金交付的认定情形: 债权人主张现金交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其他间接证据,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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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交付,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上述证据不足、借款人又不认可的现金交付,应驳回诉讼请求,并告知债权人待证据充分后可另行主张权利。
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的存在。对于金额大小的界定,可以根据出借人的经济能力的差异及个案具体情况裁量。 四、利息问题 1、受法律保护的利息
年利率未超过24%,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月息2分,在这个范围内,法律是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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