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加强人才队伍
建设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 【发文字号】哈发[2004]8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5.17 【实施日期】2004.05.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
大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哈发[2004]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为加快我市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步伐,实现“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现就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提升人才素质为核心,创新人才培养机制
1、加快实施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计划。按照重点岗位人才重点培养、优秀人才优先培养、紧缺人才抓紧培养的原则,围绕振兴老工业基地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优秀党政领 1 / 4
导干部、现代职业企业家、科技带头人和高级技能型人才为重点,实施“人才素质提升
工程”,使党政领导干部科学判断形势、驾驭市场经济、应对复杂局面、依法行政和总揽全局的能力明显增强;企业经营者管理决策和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高,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企业经营者成为我市优势产业的经营主体;形成一支在国内外相关领域处于领先水平的专家、学科带头人和开发创新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培养大批支撑优势产业发展的技能型骨干力量。制定并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到2007年底,力争使50岁以下的市直机关党政干部全部达到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区、县(市)党政干部达到大学本科学历的占较大比重;处及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骨干有相当比例达到研究生文化程度。
2、扩大党政干部教育培训的规模和范围。围绕提高“五种能力”,在全市开办前沿科学讲座,普及和丰富党政干部现代科学管理知识。落实干部培训计划,提高培训层次和水平,5年内使处及处以上干部全部经过累计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其他干部的学习培训每年不少于12天。鼓励党政干部在职学习大学本科和研究生课程,支持其参加相关资格考试,提高综合素质。采取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等多种途径,每年选送50名优秀局、处级干部到国外、境外学习深造;选送5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国内重点大学学习深造;选派50名市直机关年轻干部到区、县(市)以及街道、乡镇挂职锻炼;选拔50名区、县(市)优秀年轻干部到市直机关综合部门挂职学习;选派50名优秀干部到南方先进地区挂职学习;选派50名优秀年轻干部到企业挂职锻炼。
3、加大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培养力度。按照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需要,实施企业经营者岗位培训制度,普遍开展为期两个月的工商管理专业知识系统培训。支持社会办学机构、企业家社团和行业协会举办各类企业经营管理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提升各个层次企业经营者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素质。每年选拔部分企业管理后备人才到大专院校学习深造;组织部分大中型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到境外培训或调研学习。 2 / 4
4、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机制。围绕提高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研究制定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专业学会组织开展新理论、新技术教育培训。每年通过哈尔滨市科学研究基金、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基金、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基金、后备带头人科学研究基金资助120名优秀科技人才独立承担科研课题及出版学术著作。充分利用国内外教育培训资源,组织部分专家和学科带头人出国研修、学习深造和开展学术交流活动,通过人才发展资金给予必要资助。拓宽培训渠道,近期每年重点培训7000名以上高级技能型实用人才,政府对培训单位给予资助。大力开发以农村科技带头人和农村经纪人为重点的农村人才资源,市政府每年拨专款100万元,实施乡村大学生和科技带头人计划,连续5年每年资助1000名农村急需专业大学生,定向培养,确保每村至少有一名大专以上文化的实用技术型和市场营销型人才,形成一支留得住、养得起、用得上的农村人才队伍。
5、构建教育培训支持系统。完善以党校和行政学院为主体的党政干部教育系统;强化企业管理培训中心的职能。以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为突破口,加快向民营资本和国际资本开放步伐,发挥大学、大所、大企业的学科和产业优势,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打造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独具特色的“蓝领”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基地。省市共建哈尔滨技师学院,面向全省培养企业急需的工人技师,使我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每年达到11000人以上。以城乡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分流为导向,整合教育资源,集中办好中等职业教育,加快建设各类职业教育基地。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人才智力开发,形成多层次、开放性、社会化的教育培训体系。区、县(市)要建立人才发展资金;市人才发展资金在现有每年500万元基础上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专款专用。列入培训计划的党政干部培训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和单位教育经费承担;企事业单位各类人才的教育培训费用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党政机关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学习获得博士学位的,由同级人才发展资金补助其学费的1/2;党政机关干部在职 3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