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商场建筑情况,分析其利弊,为保证安全和卫生而制订的。

关于第2款:目前商店建筑中设风味小吃情况较多,如面向公共通道设灶台,油气四溢,影响场内空气卫生,但采取良好地排油烟措施,能方便顾客,故规定此条款。

关于第4款:由于一些商场进行二次建造,或装修、分隔铺面等违背原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及超设计规定的荷载情况很突出,故订出本款规定强调。 4.2.10 在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时出现各铺面间的公共通道,也称内街。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均规定按商场面积大小来定通道宽窄,虽可作为我们编制表4.2.10的参考,但认为该两规范的规定太笼统,不如根据商场的平面形状及通道布置方式来定较为适当。例如有的商场面积虽不太大,但为纵长形和可布置的出入口不多时,则纵长通道就要求较宽,才能满足人员流动。相反如商场面积虽大,但接近方形又可布置多处出入口时,可采用主、次通道网络布置,通道宽度就因其位置与长度而异。再观察场内顾客活动情况,顾客主要逗留在各店铺,而公共通道仅供顾客驻足观望、出入店铺和来往通行所用。故编制表4.2.10时,系根据上述情况,区别公共通道的主次、两侧或仅一侧设铺面及其长度(均关系到人流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宽度要求,并提出为避免内业运输和顾客流动相混杂,在必要时加设内部作业通道。 4.2.11 大中型商店内顾客逗留时间较长,故应设置为顾客服务的设施。本条内容需说明的如下:

1 顾客休息面积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设计,假如营业厅面积为600㎡时可设6~8㎡休息点,于某一柱跨的通道旁来解决;当营业厅面积为3500㎡时,可于大厅一隅或近旁设35~50㎡休息室或场地,对顾客与商店都有利。

2 大中型商店底层内顾客流动性大且间杂过路人员,为管理需要,一般从第二层起才设置卫生间。当营业厅为多层或面积较大时,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服务问讯台,方便顾客与体现商店服务宗旨。

4.2.12 商店内顾客卫生间设计应方便顾客和不影响顾客的购物心理和环境。卫生设施数量的确定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

4.3 仓储部分

4.3.1、4.3.2 商店建筑仓储部分所包含的用房已在条文内阐明。大中型商店的仓储工艺流程一般为:进货验收(附临时堆放场地)后才进总库房,再经分检、整理及加工(按需要),最后送至各分部库房、散仓,由营业厅各售区把商品售出(也可直接从总、分库房提取大件或批量商品,不必经营业厅),并辅以必要的管理保卫和值班用房。仓储部分设有独立的内部交通安排和外出入口。小型店可精简与机动用房,但离不开这工艺要求。

仓储部分最基本要保证设置的商品库房面积与营业厅内商品销售量相平衡。 平面布置上,一般使分库房靠近营业厅的有关售区,如为多层建筑时,尽量把有关分库房设于营业厅同层或错半、一层(即库房层高协调为营业厅层高的1/2或2/3);散仓以紧靠有关售区设置为宜。

4.3.3 食品类的存放,由于食品易霉变(如糕点、熟食品)、互相串味(如茶叶和香烟之间)、污染(如生鲜品对熟食品)等影响,故应根据储存条件,分设库房或作隔离,以及设置冷藏库。一般用房均需要定期冲洗。食品加工场的设施要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以及检疫要求(如分割肉、禽后包装成品),对场内工

作人员,也要根据具体要求,设卫生通过设施。

4.3.4 库内存放商品,为提高库容量起见,故应紧凑地、有规律地、成组成排地设置货架或堆垛,但要留出货架或堆垛与墙面间的通风距离,以及通道供人手操作或小车通行所需要的宽度。在表3.3.4内,如存放商品包装件仅0.30m深时其间供人手操作的通道宽度为0.70m已可,当包装件达0.90m深时则其间操作通道宽度需1.25m宽。与各货架或堆垛相垂直的连接各上述通道的主通道,则视其长度及估计小车错位的可能性而定为1.50~1.80m宽。库内如设电瓶车或叉车的单行道,其宽不应小于2.50m,且行速限制在75m/min以下,车道最好取直,否则在转向处设6m×6m回车场地(该类车的最小转弯外半径为2.10~3.26m不等,参照产品说明书而定)。

4.3.5 库房的净高取决于商品存放方法、堆置高度,并避免上部过多无用空间存在。一般手取货架高约2m,如使用小梯辅助时货架高在3m内操作较安全。硬质箱篓可堆置较高,但也有限度。有些仓库净高较大时,在半高处设一夹层,便有两层平面可堆货,以增加库容量。仓库的净高,按商业部规定,是由地面至顶结构主梁(或下弦)间垂直高度,故一般已留有空间供安装自动喷淋灭火装置之用。

4.3.6 某些大中型商店建筑,因基地原因,设地下室、半地下室,如没有适当的防潮、通风措施,作为仓储辅助用房及临时储存库房时,应避免水溃(特别雨季倒灌)、潮湿对商品的影响。

4.4 辅助部分

4.4.1 当今商店建筑的一些辅助部分不一定要设在商店建筑内部,例如大型库房可以设在郊区,由此大大提高了商店营业面积的比例。但是也的确存在比较严重的最大化营业空间,最小化辅助空间的趋向,特别在城市闹市区的商店尤其如此。辅助部分面积严重不足其实也损害了商店的整体效益。故大中型商店应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合适的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比例。

4.4.2 我们经过多个不同业态、不同规模商店的调查,发现普遍缺乏职工工间休息和就餐的空间,职工的这些活动只有利用疏散楼梯间等公共空间进行,既影响商店形象,也造成顾客的不便。

4.4.3 商店内部职工用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表规定: 适用任何种类职工使用的卫生设施: 数量(人) 大便器数量 洗手盆数量 1~5 1 1 6~25 2 2 26~50 3 3 51~75 4 4 76~100 5 5 ﹥100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25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其中男职工的卫生设施 男性人数 大便器 小便器 1~15 1 1 16~30 2 1 31~45 46~60 61~75 76~90 91~100 ﹥100 2 2 3 2 3 3 4 3 4 4 增建卫生间的数量或按每50人的比例增加设施 注:1 洗手盆设置:50人以下,每10人配1个,50人以上每增加20人增配1个;

2 男女性别的厕所必需各设1个;

3 无障碍厕所应符合《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第七章的规定; 4 本表卫生设施的配置适合任何种类职工使用;

5 该表如考虑外部人员使用,应按多少人可能使用一次的概率来计算。

本条参照建设部2005年批准发布的《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3.2.7款表3.2.7制定。

4.4.4 设置垃圾间是一种当前条件下比较经济适用的垃圾收集方式,缺点是要占用建筑空间,还需要利用人工进行分类和运出。目前有一种世界上最先进的垃圾收集系统称为“真空垃圾收集系统”,该系统采用全封闭式的垃圾收集管道,运用真空抽吸系统和先进的垃圾压缩处理方式,使垃圾从收集、运输到处理过程的完全封闭,减少不同种类垃圾的交差污染,杜绝了垃圾处理时的二次污染,可以解决垃圾量大、处理严格、效率要求高的问题。“真空垃圾处理系统”应用广泛,在商店建筑中有很强的应用价值。

4.5 专业商店

4.5.1 菜市场类建筑设计,除符合前述有关条款的规定外(以下各条的专业商店同比),尚有它的特殊性,因此,在本条内补充了三款规定。菜市场类建筑,须避免常见的场内交通秩序紊乱和卫生条件差的情况。一般菜市场建筑靠自然通风,故其净高度(平面纵深较大时尽可能加气窗)应较一般商店的净高度要大些,并要经常冲洗场地等,才能具有良好通风、排除异味的卫生条件。

4.5.2 大中型书店的经营方式,不仅在营业厅直接对顾客零售,还应分开设置批量出售和邮购业务的用房。由于书店多以开架方式让顾客自选,因此可充分利用营业厅的空间设夹层书廊(相似于图书馆开架阅览室)。上述这种夹层及书库的净高度都不必太大,只要不小于2.10m即可。进出书库的书籍包装单件重量很大,故书库底层入口设汽车装卸货平台,可方便操作和减轻体力消耗。书库内存放书籍,含通道在内,每m2地面积可容400~500册(视书籍尺寸大小),未拆包的书籍在地面堆垛时更多。

4.5.3 中药店建筑设计相应的规定中需说明如下:

中药材及其饮片、成药大多用植物性或动物性原料,容易霉变、虫蚀,大中型药店的仓储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售出的药材及其饮片和成药的质量,避免药品变质。

4.5.4 一般西医药商店以销售药品和常用轻便医疗用具为主。大中型店虽分设售区较多,但总的只分药品和医疗器械两大类(也有单独销售医疗器械的商店)。按规定,内服药和注射针剂药不与外用、有毒药和敷料等混在一起,应分开出售,以防误售引起事故。大中型店的仓储部分的对象是药品和医疗器械。有些药品需冷藏(如抗生素类),但其量较少时采用冷柜即可。

5防火设计

5.1 防 火

5.1.1商店建筑属民用建筑类,与其有关的防火与疏散设计问题,已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较全面的规定,但因商店建筑在这方面有其个性,故在本章作了些规定

5.1.2 为防止火灾的蔓延,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库房宜独立设置;对于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的库房,因条件所限与其它库房合建时,本条对防火分隔构件作了较严格的限制。

5.1.3专业商店附设的作坊、工场因与营业厅、库房连成一片,为确保安全应消除火灾危险性,但如食品商店等作坊内设有明火炉灶时,只要注意仍属安全,故可限为丁、戊类生产,并明确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居住建筑人员疏散速度慢,丁类生产又包括了一些较大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噪音也较大,因此规定居住建筑不应附设丁类生产作坊、工场。

5.1.4 多、高层综合性建筑物的商店部分与其它建筑部分间的防火分隔主要是隔墙、楼板及出入口,根据防火“建规”和“高规”内有关条文综合编写成本条,以便按此规定执行即可。

5.1.5 据了解,近年来商店营业部分的装修不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规定的事例较多,尤以再次添加装璜多半采用易燃材料,例如采用纸质、木质和化学材料的吊顶,包括其闷顶内敷设不符合规定的电线和接头;又如公共楼梯间、走道等疏散通道也采用易燃的饰面材料,还把原有电线、接头和开关也封闭在内,诸此种种,均为造成火灾的隐患。大多数商店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小型商店虽也有三级的,按防火规范的规定,这些部位分别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本条规定商店的装修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执行,在此提示。

原4.1.6条、4.1.7条、4.1.8条内容因防火规范已作出规定,本规范不再体现。

5.2 疏 散

5.2.1商店营业厅的每一防火分区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与防火规范的规定吻合上。对于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并直通室外(相对独立),因而本条规定此种情况可设一个外门,其二层营业厅的最不利点到一层外门的水平疏散距离也不宜超过30m。

营业厅内附设的小面积厅室可设一个门的条件在防火规范的防火规范第5.3.8

条、高规第6.1.7条、6.1.8条中已作出规定,本条遵照执行。

5.2.2本条是按照防火规范内适于商店营业厅的宽度等有关规定所编写的。 5.2.3按照防火规范有关规定疏散通道和楼梯间内不得有任何影响疏散宽度的设施,本条规定也是按《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要求,控制商店营业厅内的装修。

5.2.4 参考中国台北《建筑技术规则》和日本《商店建筑设计规范》内,对商业建筑等在五层以上之楼层供公共使用时,规定应设置楼梯通达供避难使用的屋顶平台,其面积不得小于建筑(水平投影)面积的1/2,并在该面积范围内不得建筑其它设施;并有这类建筑物内通达屋顶避难层的楼梯不少于2个的规定。我国防火“普规”和“高规”内虽无类似规定,但今后百货商店、商场将建筑面积趋大、建筑层数趋多,为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疏散也宜多加这个措施,故订出本条条文,措词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执行之。

5.2.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5条已作出规定,故取消原第4.2.5条。原第4.2.6条不变。

关于商店营业部分疏散人数的计算方法及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1 商店营业部分人员密度的统计,几处提供的资料反映的数字不一(因○

统计方法不同和时间、地点、营业情况等不定因素所致),但仍可获悉我国各地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的不同楼层内人员密集的概况;在一二层最密集,出入频繁;三层较一、二层内的人数减少约10%;在四层及以上各层设营业厅的商店为少数,即使还设有展销、茶室、游艺场等其它商业用途,其人数也较一、二层减少约30%。(人员密集的大中型商店垂直交通以电梯为主,楼层对人员密度的影响减弱,再按楼层分配不符合实际情况,应按业态分比较合理。)

按商务部提供的资料,有四家商店能计算人员密度,统计结果如下表:

商场经营面积人员密度分析

一、 大连百年商城有限公司 商品经营面积18249(m2) 时间 星期一 星期二 星期三 星期四 星期五 星期六 星期日 最大人员密度

二、 北京华联 商品经营面积10328(m2) 时间 平时 双休日 促销期间 最大人员密度

人流高峰时间段 14:00~14:20 15:00~15:20 14:20~14:40 高峰人数 1040 1987 5306 5306/10328=0.510人/ m2 备注 人流高峰时间段 19:00~19:20 18:20~19:40 17:20~17:40 18:20~18:40 20:20~20:40 18:20~18:40 19:00~19:20 高峰人数 2325 1578 1406 2158 7719 11377 6316 11377/18249=0.623人/ m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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