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建筑设计规范与防火规范

四级 一层 600 仅适合于菜市场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2.2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单层或多层商业建筑的首层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0㎡: 1、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二级。

2、按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排烟设施。 3、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3 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3.1高层商业建筑防火分区不应超过表5.3.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3.1

建筑类别 一类建筑 二类建筑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1000 1500 注: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5.3.2高层商业建筑中的营业厅及高层建筑中的商业营业厅,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

5.3.3当高层建筑与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商业建筑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

5.4地下商业建筑防火分区

5.4.1地下商业建筑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5.4.2地下商业建筑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5.4.3地下商业建筑应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

5.4.4地下、半地下商业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500㎡。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其营业厅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 1、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内部装修设计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5.4.5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

设置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

1)

散。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2)下沉式广场的短边尺寸不应小于13.0m且最小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80㎡。

3)应设置不少于一座宽度不小于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楼梯。 4)开向下沉式广场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可计入疏散总宽度,但该宽度不得超过通向下沉式广场各防火分区总人数一半的计算值。

2、

设置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与相邻防火分区间的墙及前室隔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各防

1)

火分区进入避难走道处应设置面积不小于12㎡的防烟前室,前室内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2) 3)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避难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设计容纳人数最多的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

难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净宽度之和。 4) 5)

避难走道各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A级。

避难走道的防烟、消火栓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人民防空工程技术防火规范”GB50098的有关规定。

3、 设置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内不应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

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

1) 2)

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3) 常开式甲级防火门洞口宽度不应大于2.4m,防火隔间相邻区域间距不应小于5m。 4、

设置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

开式甲级防火门。

5.5 商业建筑连通空间的防火分区

5.5.1商业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空间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第5.2、第5.3、第5.4节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5.2商业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符合下列条件时,上下层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1、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防火卷帘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7.3.2条的规定。

3、高层商业建筑中庭每层回廊按规定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5.5.3商业建筑的内院或天井短边尺寸小于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叠加计算;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5.5.4 当通过连廊将两栋及以上商业建筑连为一体,建筑之间的最小距离小于

本规范防火间距的要求时,其防火分区面积应将经由连廊相连的数座建筑整体按一座建筑确定,当超过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5.6营业厅与仓库的防火分隔

5.6.1商业建筑中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100m2小于500 m2或地下面积大于50m2小于200 m2的仓库(含冷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6.2 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该层总建筑面积的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500 m2地下不应超过200 m2。

5.7 防烟分区

5.7.1 每个防烟分区不宜大于500㎡,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5.7.2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5.7.3中庭应划分独立的防烟分区。

6安全疏散

6.1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面积计算

6.1.1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的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为基数(应以商业建筑的每层营业面积和辅助面积组合构成),各层的营业面积应根据商业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确定比例关系,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计算面积 = 每层总建筑面积×规模修正系数K1×业态修正系数K2 6.1.2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规模修正系数K1可以按6.1.2表取值。

商业建筑规模修正系数值 表6.1.2 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1000 (小型) K1 70% 1000~5000 (中 型) >5000 (大、特大型) 地下室部分 60% 50% 70% 注:独立防火分区且独立安全出口的办公及仓库不计入楼层商业总建筑面积计算中

6.1.3 当建筑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时,业态修正系数K2可以按6.1.3表取值。

商业建筑业态修正系数值 表6.1.3 营业厅经营内容 大中型百货商店、商场、专卖店、菜场。 和设计时无法确认经营内容的其他类商业建筑 家居超市、超级市场、仓储式超市 大件家具、建材、陶瓷市场、 非机动车卖场 ()里面的修正系数K2为地下商业建筑的业态修正系数值

K2 0.85(0.9) 0.80(0.9) 0.40(0.6) 6.2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顾客人数的计算

6.2.1各层营业厅疏散人数应根据业态不同和规模不同及所处楼层不同按下列公式经计算确定:

每层营业厅疏散人数 = 每层营业厅面积×商业营业厅的不同楼层疏散人数换算系数

6.2.2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应按表6.2.2取值

商业营业厅内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 表6.2.2 楼层位置 地下二层 换算系数

0.80 地下一层 地上第一、二层 0.85 地上第三层 0.77 地上第四层 及四层以上各层 0.60 6.3 商业建筑营业部分疏散宽度的计算

6.3.1 营业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以及房间门的各自宽度应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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