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14]129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11.26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6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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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在职职工的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管理中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 2 / 3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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