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科研副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我校科研副产品的管理,确保科研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保障学校的合法技术经济权益,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科研副产品的范围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研副产品是指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除了完成科研(项目合同或课题任务书规定的)任务以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有形产品,如在农作物育种、新品种和新技术试验示范等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果实、根、茎及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产品等。

第二条 科研副产品是利用科研经费从事科研活动产生的,属于国家财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学校代为管理。

第二章 科研副产品管理

第三条 学校实行科研副产品实物登记制度,设置科研副产品库存台账。

第四条 科研副产品收入全部纳入学校总收入,实行收入的归口管理、票据管理及合同管理。

(一)归口管理,科研副产品的收入同学校其他收入相同,应当由财务处归口管理。

(二)票据管理,收入票据是记录科研副产品收入的依据,科研

副产品销售无论金额大小必须填开收入票据。所反映的收入应全部记入学校规定账簿。

(三)合同管理,大额科研副产品的销售应签订合同,财务处按照合同金额监督应收账款到账情况。

第五条 课题组应及时收获、加工科研副产品。如因无故不收获、推迟收获、不加工、推迟加工科研副产品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课题组负责人责任。

第六条 科研副产品的收获、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从所实施的项目(课题)经费开支,可以从副产品销售收入中支出。

第三章 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的管理

第七条 科研副产品销售所得纯收入全部用作校科研发展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其中20%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作学校自立项目经费,80%由课题组安排。

第八条 归课题组安排的科研副产品销售收入由学校单独立帐管理,主要用于相关课题组在研项目支出如地租和零工、自选项目研究经费、项目前期研究(包括项目申报前调研、考察活动)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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