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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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报送2017年度青岛市工程技术

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2017年度青岛市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7〕135号)要求,现将报送2017年度我市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材料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凡在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

位确定了人员劳动(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城市、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的标准条件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二)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以及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

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三)公务员(含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

称。

(四)青岛西海岸新区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继

续由新区负责组织,评审结果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二、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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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

申报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所需要具备的任职基本条件、岗位职责、学历和任职年限等要求,仍按照《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78号)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人职发〔1990〕4号)、《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等文件要求,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等基本任职条件。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申报任职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后学历。取得后学历后须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三年以上方可申报。

按照《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助推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鲁人社发〔2016〕22号)有关规定,在职称评审中,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分别按照全日制高职(大专)或本科毕业生对待;普通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普通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对待。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7〕18号)规定,在乡镇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医疗卫生专业除外),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可不受所学专业限制。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按照突出业绩贡献和自主创新能力,注重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的职称评价导向,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我市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提交包括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成绩通知书、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等在内的政府组织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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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认可的各类证书作为依据,供评审委员会综合参考。 (三)事业单位岗位要求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按照《关于加快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1〕29号)规定执行。具体推荐人数由各区市、各部门(单位)按照单位岗位设置和人才队伍需求情况确定。

事业单位中具有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未被聘任到工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不得申报高一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继续教育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作为我市工程技术中级、副高级评审委员会的综合参评要素。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申请继续教育学分审验。

(五)破格资格审核

对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申报条件的通知》(青人职专字〔1999〕11号)等文件规定,破格申报中级、副高级工程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申报。 三、申报、呈报的程序

申报评审工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继续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公布申报评议方案。 (二)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单位组织推荐时,要按规定公开专业技术任职条件、推荐办法、申报人评审材料、被推荐申报人员名单等情况,事业单位应一并公布岗位名称及空岗数量,要严格程序,严密组织,按要求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推荐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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